退役軍官錢耀棟、魏先儀涉共諜 判刑確定均獲緩刑
空軍退役少將錢耀棟、退役中校魏先儀爲中國發展組織、吸收軍官。二審判處錢耀棟1年4月徒刑,魏先儀判刑2年,共須支付公庫450萬元,均宣告緩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緣於,檢調偵辦一起共諜案時,查出香港商人謝錫璋受中國國安系統指示,以經商名義來臺發展組織,涉嫌吸收多名退役軍官,這些退役軍官頻繁與仍在軍中的學長與學弟聯繫、餐敘。
檢調調查,謝錫璋爲中國情報人員,經常以港商身分來臺接觸現任、退役軍官,藉由發展組織,進而伺機刺探、蒐集軍事情報。魏先儀於民國92年間認識謝錫璋,2人經常餐敘而熟識,錢耀棟則透過魏先儀而認識謝錫璋。
檢調查出,謝錫璋來臺期間,曾與時任空軍作戰指揮部中將指揮官的張哲平夫婦到桃園遊湖、餐敘。
高雄地檢署於108年間偵辦謝錫璋涉嫌吸收拉攏現役軍官發展組織,展開搜索行動,謝錫璋因此有警覺,不再來臺,發展組織的行爲才未得逞。直到臺北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既遂、未遂罪起訴錢耀棟、魏先儀。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爲,錢耀棟、魏先儀爲退役軍官,領有國家俸祿,卻罔顧對國家應有的忠誠,多次邀約臺灣現任、退役軍官與中國情報工作人員接觸,以發展組織;魏先儀的行爲是既遂,錢耀棟爲未遂,雖未對國家社會安全造成損害,但仍有造成一定程度危險,應予譴責。
一審合議庭審酌錢耀棟、魏先儀沒有前科,坦認犯行,已有悔悟等,其中魏先儀年歲已高(民國37年次),判處魏先儀1年10月徒刑,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新臺幣60萬元,法治教育課6場次;錢耀棟判刑1年,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30萬元,法治教育課3場次。
案經檢察官上訴,案件由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爲,魏先儀及錢耀棟曾長年擔任軍職,知悉國家社會安全的重要性,及兩岸軍事對立的緊張態勢,在退役後仍犯國家安全法,應給予非難,原審未充分考量此因素,量刑過輕。
二審指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較重刑度,並均增加支付公庫金額及上法治教育課次數,魏先儀由1年10月改判2年,須支付300萬元、法治教育課10場次;錢耀棟由1年改判1年4月,須支付150萬元、法治教育課5場次,並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二審合議庭考量錢耀棟、魏先儀無前科,坦承犯罪,已認知行爲不當,尚無入監服刑的必要,因此仍諭知錢耀棟緩刑4年,魏先儀緩刑5年。
檢察官不服判決,再度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量刑妥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