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競選廣告 同法不同調

根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競選廣告僅能於政黨初選或選舉前2個月才能刊登,但不少人以問候語、姓名等方式避免踩紅線,導致競選廣告難定義,建管處明定,若廣告內容有參選人姓名、號次、照片、標語、競選項目,其中超過3項露出就屬競選廣告,須於限期內改善,逾期未改善可開罰5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拆除。

建管處列管違規競選廣告物共160件,經過通知限期改善、逾期強制拆除,截至7月底已全數拆除完畢,但近期陸續又有民衆舉報,列管待拆共45件,其中以士林北投區居多,建管處除通知行爲人自行拆除外,針對大型竹鷹架競選廣告優先拆除,預計1個月內拆除完畢。

相較建管處積極拆除違規競選廣告,公車外牆廣告滿街跑,有些人僅出示姓名、照片,有人則是姓名、選區,雖未有明顯違規事證,但公運處不會主動審查廣告內容,恐成爲管理違規競選廣告漏洞。

對此,公運處表示,公車外牆廣告適用「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依規定非法定競選期間內,不會受理競選廣告物申請,但也不會主動查覈廣告內容,須民衆具名檢舉纔會調查,若發現違規屬實,會要求業者下架並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