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指示修法 違規競選廣告馬上開罰
市政會議上午通過修正「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該條文原本規定若競選廣告物未在規定時間內設置、未在規定期間內清除完畢,或設置處影響行車安全,將先要求設置者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可開罰最高新臺幣5萬元,並可按次處罰。
北市府發言人林鶴明表示,柯文哲爲讓市容維持整齊,並讓市府有更明確的執法規範,指示修正該條文。
建管處正工程司洪德豪說明,該條文修正後,未來若抓到競選廣告違規,將馬上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得按次處罰;另外也新增規定,必要時可強制拆除違規競選廣告物。
洪德豪說,代爲拆除違規廣告物,將比照拆除違建方式,向設置者收取拆除費,收費標準正在研擬中。
洪德豪表示,「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上午在市政議會通過後,將函請市議會審議,若能順利通過,民國107年的地方選舉將是第一個適用新規範的選舉。10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