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遭警攔 高雄男騎士拒搜車!被控妨害公務判「無罪」
高雄戴姓男子前年凌晨騎車遊蕩,因未戴安全帽遭兩巡警攔查,當戴男取出車箱行照時,警發現車箱尖頭吸管含可疑白色粉末,正欲鑑識時,戴男奪去並扔擲水溝,當場被依妨害公務罪逮捕,連帶搜出他身上藏有海洛因一包(毒品罪另案偵查),檢依法將他起訴;近日宣判出爐,戴男無罪。
判決指出,戴男當時騎車未戴安全帽,才被岡山分局陳姓、林姓兩巡警攔查;對於,妨害公務罪行,戴男堅決否認。
戴辯稱,一開始就未同意員警搜索機車車箱,且該車籍掛在友人名下,因員警要求查看行車執照,而行車執照就存放在機車車箱內,因此,纔開啓車箱,戴強調,自始自終皆表明「不願搜車」。
怎料,戴欲蓋上車箱時,遭警阻止,還用手電筒掃視車箱內部;經查員警秘錄器影響,直到這個時間點,警未看到可疑吸管,直至翻動搜索才發現到它。
「員警搜索違法,並非合法執行職務!」戴指稱,一開始便表明不讓員警搜車,因此,拿回吸管並無惡意,但隨後卻被員警壓制在地,戴錶示,當下他並未將吸管扔擲水溝,沒作其他動作。
由於,刑法妨害公務罪的要件,公務員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時,可見,超越職務範圍以外行爲,就不得稱爲依法執行職務,也無妨害公務可言。
法院說明,一開始員警查驗身分、車籍資料,是因當場舉發,需製作交通違規通知單,當時戴男提供身分證件即可,無需開啓機車箱查驗,當下員警作法已超出舉發交通違規範疇。
再者,盤查時,戴男機車靜止停放便利商店前,當下無他人,並無傷人或自傷可能;而盤查前,戴男除未配戴安全帽外,並無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不安全行駛態樣,既然,戴男不同意,員警就無權搜身或強迫開啓車箱查驗。
「員警發現吸管時的過程,」法院認爲,已屬搜索行爲。
在警秘錄畫面中,戴男開啓車箱不久,便試圖將車箱蓋下壓關上,當時行照已在員警手中,但員警卻阻止戴男蓋上車箱,執意用手電筒掃視查看,明顯是藉「交通違規」名義,盤查戴男。
法院審酌,兩警搜索戴男行爲,不符程序屬違法搜索,且戴奪走吸管後旋即遭員警制伏,過程中未見戴有積極攻擊員警舉動。戴男當下僅單純爲保障自身權益,消極抗拒員警違法搜索,且檢方尚無提出其他合理舉證,諭知戴男無罪。
橋頭地方法院。記者古和純/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