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追索返還 需要更多合作

本報記者 李予澈 陳 茜

近日,中國國家文物局從美國成功追索38件流失文物藝術品,引發社會關注。在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館舉行的返還儀式上,美國紐約曼哈頓區檢察官辦公室將此前繳獲的38件中國流失文物藝術品移交中國政府。中國國家文物局表示,會適時安排文物回運工作。中美是如何達成文物歸還合作的?海外文物追索工作進展如何?《環球時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中美3次續簽備忘錄

根據文保專家初步判斷,這批由美方歸還的文物主要是中國的藏傳佛教文物藝術品,包括一件標誌性文物佛塔,這批文物的歷史可追溯到元、明、清等時期。除了藏傳佛教造像和飾物,本次歸還的文物還包括象牙、木雕、壁畫碎片等,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學術研究價值。

這批文物最初是如何流落海外的?中國文化遺產管理專家田愛明告訴《環球時報》記者,這些文物很可能與違法走私出境行爲有關,存在古董販賣商轉售的情況。“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經常是在違法案件的審理中被發現的,因此我們可以預測,非法文物交易行爲的背後是一個有利可圖的市場。”

今年3月,這38件文物被美國紐約曼哈頓區檢察官辦公室繳獲,這一消息成爲中美本次合作的“起點”。據悉,中國國家文物局在得知消息後當即與美方職能部門聯繫與配合,並在紐約總領事館的協作下促成了本次文物的返還。上週,國家文物局局長李羣出席在紐約的返還儀式,表示中美兩國本次就該事件的合作體現出雙方在文物追索返還行動上的“互相信任”。

事實上,這並不是美國第一次向中國返還文物。2009年,中美兩國首次簽署關於防止中國文物非法入境美國的政府間諒解備忘錄,並於2014、2019、2024年3次續簽。在這期間,美國陸續向中國歸還了15批次504件文物,其中包括一枚流落海外的古生物化石。去年5月,美方還曾歸還2件中國北朝至唐代的圍屏石榻,因其珍貴性也吸引了多方關注。

在本次文物返還儀式上,李羣表示,“中方將繼續積極履行中美關於防止中國文物非法入境美國的政府間諒解備忘錄,與美方建立健全被盜文物信息通報機制。”

美國紐約曼哈頓區檢察官辦公室打擊文物非法販運部門負責人馬修·博格達諾斯也認爲,文化遺產具有“彌合差異”的力量,美國願意與中國合作,保護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

中瑞聯合打擊文物走私

近些年,國際社會和一些西方學術團體對殖民主義國家收藏文化“戰利品”的聲討愈發強烈。或是迫於輿論壓力,或是感受到道德上的陣痛,法國、德國等歐洲國家都開始以尋求合作和歸還文物的方式反思歷史。去年,7家德國博物館與故宮博物院等中國機構發起合作研究項目,對八國聯軍侵華戰爭期間被掠奪的中國文物進行清點。田愛明告訴《環球時報》記者,如今,有更多博物館和大學等西方文化機構開始通過學術合作等方式“試探將文物返還中國的可能性”。

去年8月,瑞士聯邦文化總局向中國駐瑞士大使王世廷遞交了5件中國文物,分別是一件明代酒器、兩尊唐代雕像、一枚元代古錢幣和一尊有2000年曆史的雕像。瑞士聯邦文化總局文化財產國際轉移機構負責人法比安·巴拉加向《環球時報》記者透露,從2018年至2022年,這些中國文物在瑞士被發現,當地海關檢查發現它們“根本沒有申報”,或者申報“不正確”。後來,這些文物作爲刑事訴訟案件中的沒收品被移交至瑞士聯邦政府。儘管案件細節仍屬被保密,但涉事人已被認爲違反瑞士《國際文化財產轉讓法》,將會面臨違法帶來的後果。

除了法律的約束,瑞士與中國在文物返還領域的合作更得益於2013年兩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瑞士聯邦委員會關於非法進出境文化財產及其返還的協定》。在協定簽署一年之後,瑞士首次將一件漢代陶俑雕塑歸還給中國。如同中美之間的“備忘錄”,中瑞相關協議同樣爲中國尋求海外流失文物建立制度上的保障。

法比安·巴拉加對記者說,將文物返還給中國對瑞士也十分重要,因爲這是兩國“在共同打擊非法販運文化財產方面有合作成效的重要標誌”。他尤其提到,當親眼目睹那5件中國文物被親手交到中國駐瑞士大使王世廷手裡時,在場的瑞士聯邦文化總局工作人員和團隊感到一種“前所未有的責任感”。“最讓我們感激的事是,能親眼看到這些文物被送回它們的家。”

海外流失文物“回家”難

據官方統計,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通過各種途徑成功促成了超過300批次15萬件流失海外中國文物的迴歸。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霍政欣告訴《環球時報》記者,目前文物返還最有效的途徑是通過國際執法合作,其他方式還包括法律訴訟、雙邊談判協商、第三方國際組織斡旋、商業回購、民間捐贈等。

然而與此同時,我國還有上千萬件文物流失海外。據中國文物學會數據,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由於戰爭掠奪、走私等原因,共有超1000萬件中國文物流失到英國、法國、日本、德國、美國等國。面臨文物背景調查複雜性、國際公約侷限性、西方爲非法文物“洗白”流程化等挑戰,文物追索工作仍任重道遠。

追索文物是一個世界難題,其中包括法律方面的阻礙。比如國際條約約束力弱、無溯及力,不能適用於成爲締約國之前的文物追索。且國際公約只對締約國有效,而西方的文物流入國出於自身利益考量,大多不加入文物返還公約。此外,國際條約有追訴期,超過期限的文物無法迴歸,這些都對提起法律訴訟、追索文物形成阻礙。而且,一些流失文物還會在黑市上流通,想要完全掌握證據也很困難。未來,流失文物追索工作更需多國強化合作,協力推動文物返還領域的國際規則向更加公平正義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