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遭申誡 監院提再審 懲戒法院駁回確定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啓惠。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法界人士質疑,監委「追殺」辦曲棍球案的檢察官陳隆翔,卻爲翁啓惠而增訂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還聲請再審,是否「選擇性」彈劾及保護人權?監院搬出訴願法第九十五條,認爲訴願決定確定後,各機關應尊重身爲憲政機關的監院職權行使,但訴願決定是「行政行爲」,無法拘束法院。截稿前未取得監院迴應。

懲戒法庭第一審認爲,翁以浩鼎公司股東鄭秀珍名義取得及女兒翁鬱琇所有浩鼎公司股票三五二九張,爲浩鼎大股東,有直、間接獲取利益可能,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有違失;無論監院或翁提再審,再審事由既已審查且判決,不應「一直提」。

監院提新證據,找浩鼎董事長張念慈、中研院前智財技轉處長楊富量問話,兩人說翁未不實申報財產、沒違反利益衝突,懲戒法院不採信。第一審認監院聲請再審部分不合法、部分無理由,監院再上訴,第二審維持相同見解,駁回確定。

二○一六年翁捲入浩鼎內線交易疑雲,監院發現他委由與中研院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民營公司董事長,先代墊款項或代爲對外借款,買股票投資牟利,違反自己督導訂定的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事後謊稱未購股,言行失當。

翌年,監院以翁未據實申報股票、隱匿財產而彈劾,以他二○一二年起連三年未依法申報以他人名義持有浩鼎股票,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處一五○萬、六十萬、六十萬元罰鍰。翁提訴願,監院改認他無隱匿故意,撤銷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