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升德/同性婚姻不能公投?尤美女此言差矣!
一如預期,民法972修法草案在各界爭議聲浪中,仍被送出司法委員會,貫徹了尤美女委員一貫的意志與主張。但此次修法存有以下三個疑點待解:首先,此次審查是否如尤美女所說,是民主成熟的展現;其次,是否未更動傳統婚姻家庭價值,只是擴大婚姻定義的簡單說法;再者,是否同性婚姻平權乃基本人權故不能訴諸公投。 以下吾人將一一來檢驗尤美女委員以上諸多論述是否站得住腳。
其一,尤美女的民主成熟說其實凸顯臺灣民主的盲點,由幾個沒有民意基礎的不分區立委,加上少數政黨的提案,就能主導整個法案的進行。這也凸顯臺灣早日通過具有直接民主意義之公民投票法修法的重要性,尤美女委員的民主成熟說恐怕凸顯的是臺灣民主制度的不夠成熟之處。
其二,尤美女說同性婚姻平權是人權,所以不能公投,言下之意,他暗示就算訴諸公投,仍無法通過審查的關卡。然就同性婚姻平權是否爲人權,其實是有疑義的。反同方認爲結婚是一種制度而非人權,這種制度本身兼具有權利與義務兩層面的意涵。倘若挺同方爲了追求婚姻制度相伴隨而來的權利,而願意相對應負擔其義務者,吾人亦能肯認同性戀者可以有此權利。
但問題是,難道立專法就不能保障同性婚姻平權的目標了嗎? 很顯然不是,因爲專法派與民法派的爭議,並非在於人權有無之爭,乃是在於肯認同志權利前提下,探詢何種立法方式孰優孰劣之判斷。何來人權不能公投之說呢?!既然如此,尤美女所謂,我們不是上帝無權決定別人人權的說法,其實是站不住腳的。
▲反同團體聚集總統府前,高舉「多元性別退出校園」的陳情標語。(圖/記者季相儒攝)
其三,尤美女說修法並未更動傳統有關婚姻家庭的定義,只是擴大範圍,讓同性婚姻可以納入民法保障的說法,但吾人深究其義,即可推知尤的說法其實是頗有問題的。
目前反同方主要顧慮的層面,主要是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下在各級學校所推行的「性平教育」,在此教育的洗腦下,學生被迫在懵懂無知時就要接受各種有關情慾探索、性別光譜,乃至有鼓勵性質的同志化教育。透過這種種洗腦教育後,再回過頭來檢視尤美女的包容同性婚姻說法,就會顯得極其諷刺與充滿詭詐的成分。這也是大多數家長的顧慮與反對修改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平權的主要癥結所在。
倘若尤美女能將性別平等教育法做適度修正,將所謂「多元性別教育」適度退出校園,不要讓家長感覺此有同志養成教育的洗腦成分在,或許尤美女的民法版本比較有可能和反同方有對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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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升德,時政評論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