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建設成果豐碩 開啓法治化新階段

人民網北京5月27日電 (記者許維娜)作爲我國生態保護補償領域首部法律法規,《生態保護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6月1日起施行,此舉標誌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邁入了法治化新階段。

我國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已經開展多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郭蘭峰認爲,《條例》的出臺是一個突破性的進展,標誌着過去一些好的經驗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這項工作進入法治化新階段。

“《條例》是拓展生態保護補償理論內涵,將生態保護補償實踐提升到一個新高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開發與地區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劉通表示,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豐富了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條例》堅持以人民爲中心,明確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是國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而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

二是進一步豐富了區域協調發展思想。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是促進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協同發展,實現生產高效、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方式。

三是進一步豐富了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思想。《條例》明確國家財政加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轉移支付力度,國家發揮財政稅收政策調節功能,爲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四是進一步豐富了改革創新思想。《條例》明確生態保護補償可以採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產品和服務等多種創新方式。

五是進一步豐富了共享發展成果的思想。《條例》明確國家財政補償和地區間補償應當統籌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生態保護成效等因素分類確定。市場化生態保護補償要考慮生態環境要素市場的供需狀況。

六是進一步豐富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思想。《條例》明確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所屬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記者瞭解到,2012年以來,中央財政對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引導資金累計投入超過200億元,在政策和資金的引導激勵下,橫向補償機制建設取得長足進展,成效顯著。

在調動社會主體參與積極性方面,《條例》提出了社會主體參與生態保護補償的多種方式,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權、排污權等交易機制,也包括髮展生態產業,還包括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基金等。

《條例》將產生哪些深遠影響?

劉通表示,具體而言,一是豐富生態保護補償的理論基礎。國外的生態保護補償建立在生態效益外部性內部化的基礎上,堅持資本立場,通過生態環境產權的市場交易實現保護目標。中國生態保護補償建立在區域協調發展基礎上,堅持人民立場,通過幫助對限制或者禁止開發的生態地區保護者的支持解決生態和生計的兩難問題,實現富和美相統一。

二是拓展生態共治的政策基石。生態保護補償是生態共治的政策,通過簽訂協議、合作規劃等形式,推進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和生態空間的利益均衡,推進生態保護者和生態受益者相互協作,共同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美好家園。

三是拓寬生態保護補償的實踐路徑。生態保護補償可以採用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多種方式,有效拓寬了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路徑。

四是深化生態文明建設的規律性認識。生態文明建設要處理好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係,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通過推進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五是構建保護生態環境的動力機制。《條例》明確採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爲生態保護者提供了制度保障,使保護生態環境的地區和單位不吃虧、能受益。

六是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績效評價機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實施成效是高質量發展評價的重要內容,要建立起考覈結果與獎懲掛鉤的聯動機制,與時俱進完善監測評價體系和科技支撐體系,保持補償機制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聚焦“加強和規範生態保護補償”之一:《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實施在即 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爲政府更好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