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衛生紙聯合漲價是犯罪行爲嗎

衛生紙將於3月喊漲,造成民衆搶購。此波衛生紙聯合漲價是否構成犯罪存有商榷餘地,凸顯出《公平交易法》漏洞。(圖/資料照)

媒體報導衛生紙將於3月漲價,致引起民衆搶購熱潮,爲防止哄擡與囤積,除各地消保官進入賣場稽查外,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也找業者喝咖啡,彰化地檢署更將進行調查。只是衛生紙若真聯合漲價,是否具有可罰性,甚至是犯罪行爲,卻有商榷之餘地。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除基於整體經濟公共利益,且得公平會許可,否則,各事業間是不得爲聯合行爲。若有違反,根據同法第40條第1項,公平會得限令停止、改正或更正,並得處10萬元至5千萬元之罰鍰,限期未改善,依據同法第34條,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故聯合漲價,依據現行法制,既有可罰性,嚴重者,甚至可以刑罰論處,也就能以之爲抗漲的最有效手段。

惟此種「先行政、後司法」的制裁模式,似乎有實踐上的困難。尤其是聯合行爲的認定,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乃是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之價格、數量等事業活動,致足以影響供需市場功能者。而依同條第2項,又界定其他方式的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爲者。甚至在2015年,爲了減輕公平會舉證的壓力,還新增第3項,即對聯合行爲的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爲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來推定。

如此的規定,雖是爲了避免掛一漏萬所爲的防堵機制,但由於因事業間直接以正式契約或協議來爲聯合漲價,實屬少見,再加以法條的合意或意思聯絡、市場狀況、服務特性等等,皆屬於極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能否有效防止聯合漲價,實屬有疑,卻肯定造成判斷上的困難。如以此次衛生紙喊漲來說,不管是製造業者或者是通路商等,都不可能以白紙黑字成立契約或協議,僅能算是一種有意識的相互推波或跟漲舉措,是否能稱爲合意或意思聯絡,就有很大的疑問。

而如果公平會爲了省事,依據法條所授權的推定,來裁罰業者有合意聯合漲價之行爲,必會引發後續的行政救濟,則在司法實務對此爭議,仍未有客觀統一見解,行政法院就未必認同公平會的推估方式,致難避免不知何時終了的長期訴訟。而在行政制裁不成,而有後續的刑事究責下,此等推定合意,有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是一大問題。凡此現況,就凸顯出《公平交易法》看似完備的階段性防制體系,卻處處存有漏洞,致得爲檢討之對象。(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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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