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彰化女檢性騷擾案】檢察權監督不能流於自律

▲彰化女檢性騷擾事件中,可見到現行監察權監督僅流於自律,欠缺外部監督機制。(圖/視覺中國)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被指控被告搓乳蒐證,引發性騷擾疑雲,且陸續爆發該位檢察官過往的諸多爭議。目前臺中高分檢雖已介入行政調查,但涉及性騷擾等案件實也應移轉由其他地檢署偵查。但不管哪種調查,都不能免於現行對檢察權的監督,皆流於自律性質的老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若有違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因此所取得的自白不得成爲法庭證據。只是條文中,除強暴、脅迫外的其他手段,就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以涉及通姦罪來說,依據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的法定刑極輕,且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司法實務一向認爲,所謂「奸」,僅限於男性性器官女性性器官的正面插入,此罪又不罰未遂,故若要成罪,就必須有既遂的證據,尤其是物證

也因此,檢察官於偵訊此等案件時,對被告的搓乳蒐證實屬多餘,甚至根本不必要。但檢察官的如此舉動是否會涉及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由於此罪必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爲手段,要件極爲嚴格,成罪機率低。至於是否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騷擾罪?卻因必須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才足以該當,要成立的難度亦有極大的困難。

在刑事處罰難以涵蓋檢察官的此等行爲下,就只能爲行政究責,只是由臺中高分檢來進行調查,難免讓人有自我掩護、自我保護的質疑,因此就得進行所謂的個案評鑑。只是目前除了由所屬機關自行送請外,就得經由律師公會或經許可法人調查,且認爲有必要後,才能送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簡稱檢評會)來爲個案評鑑,程序上十分繁瑣,且這些中介團體對於是否送請評鑑的標準何在,恐也無從得知。

更有問題的是,目前檢評會的組成,依據《法官法》第89條第3項,由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看似有外部性,但處於最具關鍵的4位社會公正人士,仍是由法務部遴選,這樣的組成根本不具有外部性。

就算檢評會認爲有懲戒之必要,由於監察院憲法所規定的彈劾機關,仍得對之移送,檢評會的決定就只能是個參考,顯得可有可無。就算監察院對檢察官彈劾,來到了司法院職務法庭,但因職務法庭的組成,仍是與檢察官有相同養成背景的法官,是否會對檢察官下重手,實也是個疑問。也無怪乎,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於2012年正式上路後,效果相當有限,一直有對其改革呼聲

總之,對檢察官的濫權防止,長久以來竟束手無策,就算是《法官法》實施後,改變似也不大。若要真正進行監督與淘汰,就不應該讓整個評鑑過程處處充滿自己人審自己人的色彩。另外,這幾年一直在探討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也應引入此等機制之中,以達真正他律的目的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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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