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花蓮強震省思 建築術成規罪應速修
▲花蓮強震多棟樓塌造成死傷,引發《建築法》及相關罪則修正討論聲浪。(圖/記者季相儒攝)
今年2月6日深夜於花蓮近海發生芮氏規模6.0地震,花蓮市有98棟房屋全倒或半倒,造成17人死亡、兩百多人受傷。建物倒塌原因除有些1999年以前老舊建築物,依當時舊耐震設計規範設計施工外,很多私有供公衆使用的住商混合大樓、飯店、集合住宅等,底層爲開放空間,上層供居住,因此造成軟弱底層缺陷(統帥及雲翠),建築結構設計不當、施工品質可能不良(如雲翠)、裝潢破壞原來結構(如統帥及雲翠)或違章建築(如吾居吾宿)等。是否有建築設計或施工缺失問題?將由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結構安全鑑定,花蓮地檢署檢察已向工務局調閱建造資料和藍圖等資料,同步蒐證。待救災告一段落後,將傳喚建商、建築師及營造商。
兩年前臺南維冠大樓地震倒塌案,不幸造成115人死亡及96人受傷。臺南高分院二審宣判,包括建商、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等5名被告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各判決5年有期徒刑,各併科罰金最高9萬元。921大地震建物倒塌致人死傷,司法實務多針對相關建商、建築師、技師、營造廠、工地主任等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或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花蓮地震建物倒塌致人死亡,被告(如工地主任)有可能因一行爲而同時觸犯第193條及第276條第2項罪名,因現行法中對因違反建築術成規致生人員傷亡情形,未另設有加重結果犯規定;故在法律適用上,僅能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維冠案罹難者家屬認爲法院輕判,難以接受,質疑現有建築法令是否刑責過輕?立委王定宇去年10月4日提案修正刑法第193條謂:「(第1項)起造人、設計人、承攬工程人、監造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供人居住或供公衆使用之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起造人、設計人、承攬工程人、監造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非供人居住或非供公衆使用之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因過失犯前兩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第4項)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於去年提出修法,只要建築發生倒塌致死,負責設計的建築師也將面臨刑責,引起建築界反彈。(圖/記者楊佳穎攝)
針對修正條文,全國建築師公會去年10月底聲明,建築師相關法律責任已於《建築法》明定,無需再以刑法第193條規定相繩。修文增列設計人及監造人爲犯罪主體,作爲處罰對象,顯非妥適,嚴重損害建築師權益。此外,現行條文明定致生公共危險始能成罪,但修文針對供人居住或供公衆使用之建築物部分,竟將致生公共危險要件除去,致行爲人一旦違背建築術成規時,毋庸判斷是否會致生公共危險,即會構成本條項規定,使擔任設計人或監造人的建築師揹負過重刑責,影響建築師權益甚鉅。
臺灣地處地震帶,基於保障民衆生命法益及財產法益,本文贊成推動修法;現行第193條未將設計人、監造人列入行爲主體,確有法益保護不足。但起造人依《建築法》第12條乃是建築物申請人,通常是一般老百姓、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負責人,大多不具建築專業知識;建議除無良建商外,不應將起造人列爲行爲主體。修文第4項規定之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刑度是否過重?不符量刑比例原則。另,修法應就行爲主體、構成要件及量刑輕重再予細化及政策討論,否則恐將影響建築與土木產業發展,應各方權衡修此重大爭議條文,才能保障國人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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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