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臺灣第六女富豪」挪用公款 蔣清明二審遭判刑8年
昔「臺灣第六女富豪」挪用公款 ,蔣清明二審遭判刑8年。(中時資料照)
必翔實業時任董事長伍必翔,涉與前妻、必翔前董座蔣清明,爲拉擡子公司股價,挪用母公司資金護盤,造成必翔損失約4億元;蔣另挪用大陸子公司資金,以假交易、借貸等名目頻繁匯款,部分流入蔣的女兒戴佳瑀個人戶頭。臺灣高等法院今(9日)依證券交易法之使公司受不利益交易罪,判處伍4年6有期徒刑,蔣判8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臺北地院原將伍必翔依1罪判刑5年2月,蔣清明依2罪各判5年6月、7年,未定執行刑,而戴佳瑀於一審審理期間過世,判公訴不受理。伍、蔣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指出,伍必翔、蔣清明意圖爲富邦控股集團(香港)公司等人利益,明知必翔電能公司存有影響股價的重大事由未予公告,致該公司之市場價格未能充分反映公司價值, 而有溢價情形,竟使必翔以不合營業常規的方式爲不利益交易。
於2006年3月27日至29日購回必翔電能高科技公司股權金額總計7億7538萬134元。之後,必翔電能及必翔旋於同年3月30發佈重大不利消息,致必翔受有3億9954萬9838元之重大損害。
二審表示,蔣清明另自2006年9月起,未經必翔公司及揚明實業(浙江)公司董事會同意,透過揚明使必翔以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方式,及基於使必翔20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發生重大不實結果並予公告申報之犯意。
逕自指示戴佳瑀接續將揚明帳上資金共計人民幣1億7000萬元匯出,使揚明2公司受有相當於7億4917萬3000元的損害,必翔因此亦受有同額損害;且未於2006年合併財務報表如實揭露,致該財務報表發生重大不實結果。
二審認爲,伍、蔣2人罔顧股東權益,違背忠實義務,導致公司、股東遭受重大損害,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穩定以及投資人的權益,二人是國內知名企業家,之前有包含磷酸鐵鋰電池在內的相當專利技術,因公司經營不善而一時失慮鑄成大錯,故量處伍4年6月徒刑,蔣2罪各處5年、6年,合併應執行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