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蔚山挪大同資產私用 二審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
老牌家電大同公司董座林蔚山被控盜用公司資產填補私人虧損,臺灣高等法13日更改一審判決,依違反公司法判刑5月、一般背信判刑3月、證交法的背信犯罪金額逾新臺幣1億元,判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億元,全案仍可上訴。
▲大同公司董座林蔚山(左)涉嫌挪用公司資產填補私人投資虧損,二審遭重判8年。(圖/資料照)
林蔚山被控10多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後因通達虧損10多億元,林蔚山爲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涉嫌利用大同公司董事長職權,指示大同子公司尚資公司資金融通予通達公司,並執意由子公司尚投公司併購通達公司。
最後導致尚資公司利益輸送金額達3億多元,大同公司96年至99年度依持股比率所承擔直接或間接投資尚投公司損失至少17億餘元金援通達,致使大同集團共損失20億元,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蔚山濫用權限,用資金填補私人虧損,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判刑4年半。
但高院今天改依至少判刑7年以上的證交法加重背信罪,重判林蔚山8年徒刑判,併科罰金3億元,同案被告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尚資主計長黃仁宏等人,則各被判刑5年、3年10月不等。
高院表示,原審誤認林蔚山犯罪金額未達1億元,未依照公司法及一般背信罪而易科罰金,檢方上訴表示量刑過輕,尚非全無理由,因此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並審酌公開上市公司爲集投資大衆資力是社會公器,不再是個人私有財產,上市公司董事恣意挪用公司資產或不當關係人交易,對投資大衆及該公司員工都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