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條例明起施行,對直播帶貨亂象、電話騷擾、殺熟等問題作了規定

紅星資本局6月30日消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日(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紅星資本局瞭解到,《條例》針對預付式消費、直播帶貨、電話騷擾、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等消費常見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

對於預付式消費中的押金問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收取押金的,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而針對預付式消費中出現了商家停業甚至跑路等問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在其經營場所、網站、網店首頁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經營者的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並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

直播帶貨方面,《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也即,從明天起,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在帶誰的貨”問題。

同時,《條例》第十四條還將直播帶貨人員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佈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

針對電話騷擾問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電話,消費者同意接收商業性信息或者商業性電話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明確、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費者選擇取消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發送商業性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電話,

針對自動續費取消難的問題,《條例》第十條規定,經營者採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針對大數據殺熟、差異化營銷等問題,《條例》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6月30日,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毛偉律師向紅星資本局表示,《條例》主要是爲了增強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下同)的可操作性。消法頒佈以來,確實給對整個市場起到了很強的規範作用,對保護消費者起到了作用。隨着時代的發展,市場上出現的種種新的問題,原來的舊問題有的解決了、消失了,有的增強了、變化了。所以這個時候出臺實施新的條例,呼應了人民羣衆的呼聲,也爲解決各種新型問題提供了法律層面的依據。

毛偉認爲,第一,《條例》能強化經營者的義務。“這也和最近最高院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能對應得上。經營者要承擔更細緻更全面的義務。”第二,解決了目前網絡消費的一系列問題,例如大數據殺熟,虛假營銷等問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第三,完善了消費爭議解決機制,對經營者落實首問負責,加強了行政調解,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第四,特別針對預付費消費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規範,規範了整個消費市場,構建了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總體而言,《條例》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紅星新聞記者 張露曦 俞瑤

編輯 鄧凌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