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同居人夫懷孕判賠54萬 不服上訴再多付18萬
偷吃人夫害婚姻崩解,法院再增賠償18萬到72萬。(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告阿芳(化名)與其丈夫阿德(化名)不當交往,導致婚姻破裂,並請求精神賠償72萬。一審法院於今年初作出判決,裁定阿芳須賠償小美54萬元,雙方不服後續提起上訴,二審審理後判決阿方要多付18萬元給小美。
根據法院判決,小美主張,阿德爲其合法配偶,然而阿芳明知阿德已婚,卻於民國111年7、8月間與阿德交往併發生性行爲,甚至懷孕,進一步同居。小美得知此事後,雖然雙方曾一度中斷關係,但未久便恢復往來,並於民國112年5月開始同居至今,對小美造成極大精神痛苦,因而提告。
阿芳則抗辯表示,小美早在112年2月便已知悉其與阿德的關係,並未明確反對,顯示並未對小美造成精神損害。此外,阿芳還提到,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小美無權要求賠償。但法院審理後認定,阿芳的抗辯並無充分證據支援,駁回其主張。
法院經查,小美提供多項證據,包括戶口名簿、對話紀錄、臉書貼文等,證實阿德與阿芳自111年7月開始不當交往,並持續至今。儘管阿芳強調小美默許其與阿德的關係,但法院並不認同,認爲阿芳無法舉證小美曾明確表示同意。此外,小美曾爲維護家庭完整而選擇隱忍,但阿芳與阿德持續交往,最終導致婚姻破裂,小美的精神痛苦顯而易見。
在二審過程中,小美提起附帶上訴,要求追加賠償。法院強調,基於阿芳長期侵害小美配偶權、破壞家庭生活幸福定,對小美造成的精神痛苦應予合理補償。法院於今年9月4日進行言詞辯論,最終判決阿芳須再賠償小美18萬元,使總賠償金額達到7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