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退伍與同袍同居 軍職老公崩潰!求償百萬判賠30萬

▲楊姓男子以其妻與其同袍交往過密,讓他精神飽受痛苦,請求100萬元撫慰金法官判賠30萬元。 。(圖/記者陳昆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服務軍職的楊姓男子,以其服役軍職的妻子與其同袍交往過密,多次同遊、租屋同居,讓他飽受精神上莫大痛苦,向屏東地方法院請求兩人賠償撫慰金100萬元;法院審理時,楊妻與同袍表示,雖交往甚密但未發生性行爲。法官認爲,兩人交往縱未發生性關係,但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爲的不正常往來,判決兩人要賠償30萬元。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楊姓男子起訴說,他和妻子於2012年12月間結婚,育有二名幼女,妻子和同袍前同在同一軍事機關服役。兩人於2018年3月起親密交往,二人多次共同出遊,甚至租屋同居,依經驗法則以觀,必已發生性行爲;嗣二人於同年12月間退伍仍同居,造成其精神飽受有莫大痛苦,請求兩人賠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楊妻等兩人表示,確有交往,惟未發生性行爲,且楊請求慰撫金數額容屬過高,無法接受。

法官調查,楊妻兩人,於2018年11月間接受其所任職軍事機關調查時表示,兩人於2018年年3月間開始交往,平日放假班時除參加餐敘外,也單獨一同外出,放假時有數次至外地出遊、逛街、約會、看電影活動,並一起在外租屋,平日放假班晚上也會至租屋處休息,互動甚密等語,且知悉對方已婚。

法官在兩人通訊軟體中,發現有不少頭部互倚、身體相依、燦笑面對鏡頭姿勢,另有兩人親吻臉頰等照片,背景百貨公司、KTV 、露營營地等,認定他們兩人之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爲的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不問其等間有無性行爲,行爲均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並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但依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情節,以賠償30萬元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