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府「無怠忽職守」不國賠 恩恩爸迴應了

新北市府、消防局、衛生局開會決議國家賠償責任不成立,恩恩爸迴應「完全不能接受」將提告。(資料照/陳慰慈攝)

無怠忽職守!新北市染疫過世童「恩恩」父親日前向3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案,新北市法制局今(6日)以新聞稿公佈結果指出,案經新北市府及消防局、衛生局分別召開國家賠償審議會議,認爲新北市府、新北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對此,恩恩爸稍早迴應「完全不能接受」,待收到正式公文回覆,會再與律師討論,後續將前往法院提告。

新北市法制局表示,新北市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就請求權人主張新北市政府依法爲轄區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未能盡到監督職責一節,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爲,於疫情期間,本府多次召開跨局、處應變會議,針對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防疫措施,並要求衛生及消防單位確保市民生命健康與維護社會安全;基此,難認定本府有未盡監督消防局及衛生局之責。

恩恩爸今(6日)接到此消息則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待收到正式公文回覆,會再與律師討論,後續將前往法院提告。

新北市政府強調,對於恩恩離世感到遺憾及不捨,其國家賠償申請案仍須依《國賠法》構成要件及事實依法審議。後續請求權人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消防局表示,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部分,事發當時,恩恩爲COVID-19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因發燒超過38℃,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病人。消防局執勤人員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積極執行救護勤務,無故意或過失事實。

衛生局說明,衛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認爲,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本件個案發生時所適用的規定爲指揮中心於今年1月1日所修訂的「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衛生局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並無另訂其他規定。且本案發生期間,中央對於COVID-19態度是以清零爲目標,針對確診者及接觸者須進行相關防疫措施,由衛生局、衛生所人員透過電話聯繫確認安排。經審視送醫歷程,衛生局所屬人員均全力以赴,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