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實控人持股比例相近拷問控制權穩定性,同業競爭遭遇四連問

2022年12月30日,南京化學試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試劑”)於上交所申報獲受理,不到一年,即2023年11月21日,南京試劑卻中途“下車”。

上市相關規則要求,申報企業最近24個月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報告期內,南京試劑實控人發現變更,新老實控人持股比例相差不到6%。值得一提的是,新實控人收購股權的資金來源於南京試劑控股股東的股權質押款,控制權穩定性現疑雲。

此外,申報企業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相同、相似業務的情況的,應當對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作出合理解釋,並披露發行人防範利益輸送、利益衝突及保持獨立性的具體安排。反觀南京試劑,其與控股股東存在同業競爭,擬通過有機大小分子劃分其與控股股東業務範圍的方式解決同業競爭。同時,二者仍存部分產品交叉,南京試劑擬在2年過渡期後放棄經營。因此,監管對於其解決同業競爭的措施有效性發起“四連問”。

一、新老實控人持股比例相近,控制權穩定性引重點關注

成立於1991年5月13日,南京試劑一家專注於化學試劑、藥用輔料、催化劑及助劑和定製化學品研發、生產、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

據首輪問詢回覆,(1)報告期初至2020年11月,張憲偉、王志剛、吳友建3人作爲一致行動人系南京試劑的實際控制人。

(2)2020年11月24日,吳仁榮、高正鬆、陳新國、唐羣鬆4人通過收購南京試劑38.22%的股份並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成爲南京試劑新的實際控制人,收購完成後原實際控制人張憲偉、王志剛、吳友建3人合計控制33.1%的股份。

(3)本次股權轉讓總價2.5億元,收購方的資金來源主要爲其所持威爾藥業股權質押款以及借款。

關於控制權轉移的具體時點,北交所要求南京試劑:①說明張憲偉等原實際控制人出讓南京試劑控制權的原因,所控制的企業情況,是否存在規避同業競爭等監管要求,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本次減持南京試劑股份轉讓款的資金流向,是否存在與南京試劑及客戶、供應商存在資金往來。

②補充披露新實際控制人受讓股權後對南京試劑組織架構、業務模式、經營管理層等的具體調整情況,結合新老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比例差額說明新實際控制人受讓股權後在未改組董事會,且原實際控制人仍擔任南京試劑主要董監高和管理層職務的情況下對南京試劑實現控制的具體判斷依據,控制權轉移的具體時點,南京試劑是否符合最近24個月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的發行條件。

關於實際控制人變更對經營穩定性的具體影響。申報材料顯示,新實際控制人吳仁榮、高正鬆、陳新國和唐羣鬆分別持股15.03%、10.06%、6.57%和6.56%,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未明確約定具體的有效期,而是在協議各方不再擁有南京試劑有表決權股份之時自動對該方自動失效,並在協議各方均不再擁有南京試劑有表決權股份之日起完全失效。

由此,北交所要求南京試劑:①補充披露吳仁榮等4人《一致行動協議》的主要條款、解除條件、意見分歧的解決方式等相關約定,結合《一致行動協議》的失效條件及與原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較爲接近的情況說明南京試劑控制權的穩定性及南京試劑治理機制的有效性。

②補充披露威爾藥業股權質押的條款,結合吳仁榮等4人的資金狀況及還款能力,說明是否存在因不能及時償還股權質押借款導致股權變化的風險,是否會影響南京試劑實控人的穩定性。

據《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以下簡稱“北交所上市規則指引”)1-5,《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第2.1.4條第(六)項規定了發行人不得存在對經營穩定性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發行人應當保持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的穩定。最近24個月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由首輪問詢可知,2020年11月,南京試劑實控人由張憲偉、王志剛、吳友建3人變更爲吳仁榮、高正鬆、陳新國、唐羣鬆4人。

需要說明的是,南京試劑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報告期爲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在此情況下,南京試劑實控人變更時點,或屬於“最近24個月內”的時間區間。

事實上,南京試劑控制權或還受另一不穩定因素影響。

此外,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不難發現,南京試劑新實控人收購股權的資金,來源於4人所持南京試劑控股股東威爾藥業的股權質押款,若不能及時償還股權質押借款,是否又將影響後續南京試劑控制權的穩定性?監管對此給予重點關注。

據二輪問詢回覆,2020年11月24日,吳仁榮、高正鬆、陳新國、唐羣鬆4人通過收購南京試劑38.22%的股份並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成爲南京試劑新的實際控制人。

收購完成後原實際控制人張憲偉、王志剛、吳友建3人合計控制33.1%的股份,新老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比例差額爲5.12%。原實際控制人張憲偉現任南京試劑副董事長,王志剛任董事、總經理,吳友建任董事、常務副總經理。

基於上述情況,北交所要求南京試劑:補充說明原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協議的解除、終止協議及相關書面確認文件,結合新老實際控制人在南京試劑的任職情況、生產經營中發揮的實際作用,股權比例差額及收購後歷次股東會、董事會的表決情況,說明新實際控制人控制權的穩定性及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輪問詢中,監管注意到新老實控人的持股比例相對接近,差額不到6%,同時原實控人3人仍在南京試劑擔任重要職務。因此,實控人變更後,南京試劑未來是否存在因表決意見衝突的問題而出現管理效率低下的局面?值得深思。

二、部分產品與控股股東交叉被問及對未來發展的潛在影響,同業競爭解決措施有效性遇“四連問”

據首輪問詢回覆,(1)南京試劑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威爾藥業在藥用輔料領域存在同業競爭。根據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約定,未來南京試劑專注於無機藥輔和碳原子數小於10的有機小分子藥輔,威爾藥業專注於碳原子數大於10的有機大分子藥輔。

(2)報告期內威爾藥業碳原子數小於10的有機小分子藥輔有磷酸氫二鈉、依地酸二鈉、丙二醇、1,3-丁二醇、苯甲醇、SorbitolSorbitan 6種產品,與南京試劑存在交叉的爲磷酸氫二鈉、依地酸二鈉和丙二醇3種,其中依地酸二鈉和磷酸氫二鈉在過渡期內由南京試劑獨家經營,但2年過渡期內需完成客戶驗證並開發注射級的產品;丙二醇未來依然由威爾藥業進行經營,南京試劑放棄該產品。

(3)對於報告期內雙方不存在交叉的有機小分子藥輔1,3-丁二醇、苯甲醇、SorbitolSorbitan 3種產品未來依然由威爾藥業經營。

基於此,北交所要求南京試劑:(1)結合有機大小分子藥輔的藥理機制、藥效及生產工藝、設備以及核心技術差異說明通過有機大小分子劃分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業務範圍的方式解決同業競爭的依據是否充分,南京試劑放棄丙二醇及1,3-丁二醇、苯甲醇、SorbitolSorbitan 4種有機小分子產品是否會損害南京試劑利益並阻礙後續發展。

(2)說明南京試劑在過渡期內開發依地酸二鈉和磷酸氫二鈉注射級產品及取得客戶驗證的可行性;若未能在過渡期內取得客戶驗證及開發注射劑產品的解決方案及替代措施。

(3)結合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客戶和供應商的重合情況,銷售、採購價格的確定依據及公允性,說明是否會導致利益輸送、相互或者單方讓渡商業機會情形以及對未來發展的潛在影響。

(4)說明實控人控制的其他企業,與南京試劑是否存在同業競爭。

據二輪問詢回覆,南京試劑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威爾藥業在藥用輔料領域存在同業競爭。(1)根據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約定,未來南京試劑專注於無機藥輔和碳原子數小於10的有機小分子藥輔,威爾藥業專注於碳原子數大於10的有機大分子藥輔,南京試劑的有機小分子藥輔與威爾藥業的有機大分子藥輔在主要生產工藝、核心技術原理、主要設備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可以清晰區分。

(2)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重合客戶報告期銷售金額爲4,486.27萬元、6,148.43萬元和10,881.51萬元,佔南京試劑收入的比例爲13.27%、14.06%和20.7%。

因此,北交所要求南京試劑:(1)補充說明有機大小分子藥輔藥理機制、藥效間的差異,相互之間是否存在替代性,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是否均具備生產有機大小分子藥輔的生產設備、技術及能力,結合上述情況說明通過劃分有機大小分子區分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業務範圍的同業競爭解決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2)說明南京試劑向重合客戶銷售佔比逐年升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重合客戶的獲取方式及定價依據,是否與威爾藥業存在利益衝突及單方讓渡商業機會的情形。

據三輪問詢回覆,(1)南京試劑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威爾藥業在藥用輔料領域存在同業競爭。報告期內,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在藥用輔料方面按照有效組分來看,依地酸二鈉、磷酸氫二鈉、丙二醇3種產品存在重合,其中依地酸二鈉和磷酸氫二鈉在過渡期內由南京試劑獨家經營,丙二醇由威爾藥業進行經營。截至2022年末,南京試劑在CDE平臺上備案的藥用輔料品規110項,威爾藥業在CDE平臺上備案的藥用輔料品規54項。

(2)報告期內南京試劑藥用輔料的收入分別爲4,626.47萬元、6,541.20萬元和9,025.52萬元;南京試劑對重合客戶銷售金額爲4,486.27萬元、6,148.43萬元和10,881.51萬元。

(3)根據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約定,未來南京試劑專注於無機藥輔和碳原子數小於10的有機小分子藥輔,威爾藥業專注於碳原子數大於10的有機大分子藥輔;南京試劑目前未掌握有機大分子聚合、酯化等相關生產工藝,也未擁有大分子合成中相關核心設備;威爾藥業僅有特定的幾套有機小分子生產裝置,主要用於既有的幾個小分子品種如丙二醇、苯甲醇等的生產。

根據上述情形,北交所要求南京試劑:(1)結合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向重合客戶銷售的藥用輔料品規、相互間的替代作用、對應的價格、數量,說明報告期內存量藥輔產品按照有效組分的劃分方式避免同業競爭是否合理、有效,是否會導致利益輸送、相互或者單方讓渡商業機會情形。

(2)進一步說明南京試劑放棄丙二醇產品、存量與增量藥輔產品分別採取不同避免同業競爭劃分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損害南京試劑利益。

(3)補充說明增量藥輔產品根據有機大小分子劃分的方式是否能夠有效區分不同品規、有效組分間的相互替代作用,結合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有機大小分子藥輔的生產能力、在不同藥品中發揮功能的具體差異、說明通過有機大小分子劃分業務範圍的方式解決同業競爭是否損害南京試劑利益,是否合理、有效。

據《北交所上市規則指引》,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如存在同業競爭情形,認定同業競爭是否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時,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結合競爭方與發行人的經營地域、產品或服務的定位,同業競爭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的非公平競爭、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存在利益輸送、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相互或者單方讓渡商業機會情形,對未來發展的潛在影響等方面,覈查並出具明確意見。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針對同業競爭是否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核查意見和認定依據。

綜合上述情形可知,南京試劑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威爾藥業在藥用輔料領域存在同業競爭。而南京試劑試圖通過有機大小分子劃分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業務範圍的方式解決同業競爭。值得注意的是,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仍存的部分產品交叉,擬在2年過渡期後放棄經營。

從前三輪問詢中可以看出,對於上述解決同業競爭的措施的有效性,監管對南京試劑一而再、再而三地發出問詢,要求其說明是否存在利益輸送、讓渡商業機會的情形。

據四輪問詢回覆,(1)南京試劑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威爾藥業在藥用輔料領域存在同業競爭。

(2)報告期內威爾藥業藥用輔料收入爲2.25億元、2.66億元和3.16億元;南京試劑藥用輔料收入爲4,626.47萬元、6,541.20萬元和9,025.52萬元,對藥用輔料重合客戶銷售金額爲2,103.10萬元、3,385.12萬元、5,116.14萬元;藥用輔料無藥理作用,並不直接對病理產生療效,在藥品中主要發揮溶劑、pH調節劑、增溶劑及乳化劑等功能。

(3)《中國藥典》(2020年版)收載的藥用輔料品種數量爲335種。截至2023年6月末,南京試劑在CDE平臺上備案的藥用輔料品種62種,威爾藥業在CDE平臺上備案的藥用輔料品種49種。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在依地酸二鈉、磷酸氫二鈉、丙二醇3種產品存在重合。對於上述重合產品,南京試劑將放棄丙二醇,威爾藥業將逐步放棄磷酸氫二鈉和依地酸二鈉產品。

(4)報告期內威爾藥業丙二醇產品的銷售收入分別爲2,205.91萬元、3,019.82萬元及4,634.70萬元。根據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約定,未來南京試劑專注於無機藥輔和碳原子數小於10的有機小分子藥輔,但同時需放棄1,3-丁二醇、苯甲醇、山梨醇失水山梨醇溶液以及與威爾藥業重合的丙二醇等碳原子數小於10的藥輔產品。

故監管要求南京試劑說明:有機大小分子藥輔產品在藥品中發揮功能的具體差異、能否相互替代;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的有機大小分子藥輔產品的研發與生產能力、設備與工藝、核心技術的具體差異,相應業務與技術門檻情況;報告期內,威爾藥業生產及銷售丙二醇產品的情況,未來繼續生產丙二醇、苯甲醇等有機小分子藥輔產品的業務規劃;

另外,南京試劑被要求結合前述情況,進一步說明南京試劑與威爾藥業之間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雙方通過有機大小分子劃分業務範圍的方式規範同業競爭,是否具有商業合理性,是否可行、有效。

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6號——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說明書》第五十八條,發行人應當披露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相同、相似業務的情況,如存在的,應當對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作出合理解釋,並披露發行人防範利益輸送、利益衝突及保持獨立性的具體安排。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規範或避免同業競爭承諾的,發行人應當披露承諾的履行情況。

由於同業競爭可能會導致擬上市企業的業務不獨立,且存在潛在的利益輸送可能,一定程度上會阻礙擬上市企業未來發展,也有損整個資本市場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無論是過去的核準制,還是現在全面推行的註冊制,監管對於擬上市企業的同業競爭都問題尤爲關注。

對於存在同業競爭情況,擬上市企業可通過處理及剝離競爭業務、收購及合併關聯方相關業務或股權,將同業競爭業務納入擬上市企業體系等方式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若擬上市企業無法剝離競爭業務或者收購合併競爭業務,至少需要確保同業競爭業務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並制定具體的解決措施,如承諾將來在什麼時點徹底解決該同業競爭問題,同時需要合理論證如何確保自身業務獨立性,爲防止利益輸送已經採取了哪些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