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撤罰護人權 守住憲法高度
福建最早啓用臺灣人進行社區總體營造,目的是希望引進臺灣社區規畫創意。圖爲臺籍社區主任助理在廈門推動的書院,很受當地歡迎。(本報資料照片)
曾雅琦等27位臺籍民衆,赴陸任社區主任助理,被認定違反兩岸條例而罰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首起撤罰案例。合議庭見解,除維護民衆基本權利的憲法高度,更說出許多人想說的話,除非兩岸全面斷絕交流,回到1949年互不來往狀況,用臺灣引以爲傲的民主、開放,及民衆自我判斷,就是面對大陸最好的應變方法。
27臺人任社區主任助理遭罰,北高行全部撤罰,雖未定讞,但當初開罰是依「兩岸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爲其成員,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爲」。
在大陸任社區主任助理,是否爲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還要參酌陸委會2004年3月1日公告的「三原則」,包括應考量是否「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臺統戰」、「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才能判斷國人赴陸工作有無違法。
近年因政府升高對抗,讓兩岸交流緊縮,北高行審理27人抗罰案,雖認定大陸社區居委會,符合陸委會公告所稱「具政治性機關、團體」;但從前述相關法律規定,最重要違法要件,就是「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爲」。
就一般人認知,社區主任助理工作,是如何可能妨害我國家安全或利益?政府開罰民衆一定要明確具體,不能以抽象或泛泛的恐懼,或利用兩岸對抗氛圍就恣意處罰,更遑論憲法保障人民思想、信仰和工作權的自由,這些基本人權都不該、也不能成爲政府審查處罰的標準。
司法是維護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在權力分立下,撤罰判決相當具有意義,凸顯「司法歸司法,政治歸政治」,法院獨立審判,守護了民衆基本人權,這不正是蔡政府最標榜的人權保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