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一再抗告 檢向誰邀功?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貪,檢方起訴移審後二度建議羈押都被法院裁定交保,檢方再度提起抗告。司法看待重量級被告,仍應秉持判決確定前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加桎梏以腳鐐束縛,檢方卻不干休,國家制度要公平落實在每個人身上,柯不能成特例。

去年八月底司法單位「起風」查辦柯文哲,檢察官搜索、約談後即聲押,來回「捉放曹」讓柯押入大牢,柯說不抗告;偵查到中場,檢察官聲請延押柯獲准。

偵查四個月過去,檢方依涉收賄、涉圖利、涉侵佔、涉背信起訴柯,移審法院時建請繼續羈押柯失敗,經抗告、銷撤、發回、重開羈押庭,法官仍裁準交保,柯才一交保,檢方就聲明抗告。

柯文哲偵查中身陷囹圄,對羈押處分放棄抗告,讓檢察權恣意發揮偵查,檢察官拿出起訴鉅作,還一再執着藉由「繼續押人」爲起訴書的合理性背書,是對舉證品質沒信心?或是怕柯報復以政治力倒打檢方一耙?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制度是爲偵查「保全證據」而設計,不是「發監服刑」的一種,案子一經起訴,押不押人的問題就應由法官根據審判程序能否順利來決定。

聲押柯文哲雖是檢察官的權力,但偵查已謝幕,「再押一下」的道理已不夠充分,也超出對正常辦案手段的理解;柯有沒有罪?法官自可依卷證證據力去評斷,檢方一再抗告,讓羈押庭不斷重播一樣的劇情,豈不浪費資源?還是檢方在向誰邀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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