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法院主動沒收第三人財產 大法庭肯定檢方也支持
▲大法庭做出裁定,法院可依職權沒收第三人財產。(圖/記者謝婷婷攝)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2日做出第三件裁定,對於檢方未聲請沒收的第三人財產,法院得否依職權「主動」沒收之。雖然最高法院新任院長吳燦等人採取「否定說」,但大法庭最後仍決議採取「肯定說」,讓法院可以主動沒收第三人財產。對此,最高檢察署也立刻發表聲明,支持這個見解。
本案乃是因記者、主播、藝人聯手卷入的「碩天科技炒股案」,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時認爲,全案雖由亨豐投資公司董事長陶然(原名陶煥五)在炒股使用多個人頭戶,其中有14個人頭戶與本案犯罪不法所得有關,更一審法院爲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的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參與沒收程序的權利及尋求救濟的機會,因此在去年6月間做出裁定,命14個人頭戶參與沒收程序;更一審法院也在2個月後的判決中,宣示沒收這些不法所得。
對於人頭戶遭沒收,陶煥五認爲檢方與當事人既未提出聲請,法院就應秉持聽審的中立原則,不能自行開啓第三人沒收程序,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陶煥五聲請提案至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大法庭因此審理本案。
大法庭於22日做出宣示,決議採取「肯定說」。理由是因實體法上,爲維護財產秩序之公平正義,明定沒收之法律效果兼及第三人;程序法上,本於控訴原則,檢察官對被告及犯罪事實之起訴效力,當已包括沒收。從而,法院爲維護公平正義,並保障第三人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法理,自應依法命第三人蔘與沒收程序,俾其充分行使防禦權。
對於大法庭作出的裁定,最高檢察署隨即發表聲明表示支持。最高檢指出,這個裁定支持法院應善盡照料第三人之義務,並實現犯罪所得應予剝奪之普世價值,對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最高檢更指出,第三人財產沒收固無庸以檢察官聲請爲必要,然檢察官在偵查中與起訴時仍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確實通知第三人,除於通知內詳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以及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之外,並於公訴時善盡舉證責任,不應有所懈怠,以維護第三人權益及實現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