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新規 禁止師生戀
性平法明確規範「師生戀」,將嚴懲利用權勢發展關係的校長或教職員。圖爲林青霞17歲主演第一部電影《窗外》,片中描述的就是女學生「江雁容」與「康南」的師生戀故事。(本報資料照片)
性平三法修法重點
臺版MeToo浪潮推動「性平三法」修法,行政院會昨拍板修正草案,明確定義權勢性騷,並延長申訴時效,且加重處罰,包括最重可判3年徒刑、行政罰最高100萬元、民事懲罰性賠償最重5倍。這次修法對「師生戀」新增規範,師生私下約會、看電影,甚至稱呼過於親密,都可能觸法,校長與教職員最重可處終身解聘。草案將送立法院臨時會審議,最快8月上路。學者則認爲,高中以下學校確有必要,但對都是成年人的大學校園卻是一大挑戰。
提升法律位階 送立院臨會審議
《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騷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統稱「性平三法」,分屬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爲主管機關,修法重點在打擊權勢性騷。
《性平法》修正草案中,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除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外,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爲」,若校長、教師、職員、工友于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工作機會時,利用師生權勢發展違反專業倫理關係,也就是「師生戀」,若情節嚴重,性平會最重可處終身解聘。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解釋,現行「校園防治準則」就有此規範,由性平會調查、教評會做相關處理,修法是將此情形提升到法律位階,違反情節與對應處置,仍須待後續子法訂定。政務委員羅秉成補充,不是所有師生戀都會陷入上述規範,必須視違反態樣與一定條件,纔會啓動校園性平調查。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長吳林輝舉例,像是私約逛街、看電影、親密稱呼,甚至性行爲等逾矩情形,都是可能態樣;吳林輝也指出,未成年學生心智未成熟,絕對不允許對未成年學生下手,他以「殺無赦」形容,成年學生則視情況判定。
違反專業倫理 最重終身解聘
這次同時增訂權勢性騷類型,主管爲一般權勢,僱主或機關首長爲特別權勢,民事懲罰性賠償上,一般權勢型或教職員可加重1至3倍,特別權勢型如僱主或校長可處3至5倍。
刑事將加重其刑2分之1,最重達3年。行政罰上,一般性騷罰鍰提高到20萬元,權勢性騷罰最高60萬元,新增僱主可處1萬到100萬元。
在修正草案中,增加被害人扶助和完善保密規定,未來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爲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爲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爲成年後3年,若爲僱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若性騷擾行爲逾10年不予受理。
未成年被性騷 申訴期成年3年內
至於如何定義權勢性騷,羅秉成說,校園適用的《性平法》以師生身分認定;《性騷法》則看雙方是否有監督與照護關係,若不符合上述權勢要件,就屬一般性騷擾。
職場則適用《性工法》,須與僱用、求職或職務關係有關,明定無論勞工有無申訴,就算是黑函,只要僱主知悉後就要處理,若未處理,可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肯定整體作法與方向正確,但細節規範與說明不清楚。他表示,就法律上來說,「戀」是模糊觀念,法條並沒有解釋與規定什麼是戀愛,禁止發展師生戀,在高中以下學校有必要,主要在於學生未成年,且高中以下老師的權威性較強,大學生則已成年,現在政府將師生戀納入《性平法》,並以違反專業倫理來認定,說法模糊,大學如何執行將會是極大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