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防疫就能禁止師生出國,合法嗎?

▲因境外感染案例激增,行政院決議高中以下師生學期禁止出國,恐侵害人民權利。(圖/CFP)

近日因境外感染新冠肺炎的案例激增,多個地方首長宣佈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行政院亦於3月16日採納指揮中心建議後決議,高中以下的師生到本學期上課日結束爲止,將禁止出國。但是這麼做合理合法嗎?

院長說的法源依據

行政院長蘇貞昌於3月17日受訪時表示:「法源依據是《傳染防治法》第7條就有明白規定,基於防疫需要,種種的可以作爲;剛通過的《特別條例》第7條,也有指揮中心指揮官得爲防疫爲種種處置,都有法源依據,也都是爲了國人健康,希望大家配合。」顯見行政院決議的法源依據是來自於《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確實皆有主管機關得針對疫情實施必要的措施之規定,皆是因國民健康等公益目的,在必要時得以限制部分權益的體現。

.《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爲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司法大法官在第690號解釋文中亦提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得對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施行必要措施,而該「必要措施」所包含的「強制隔離」手段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因爲「強制隔離」之目的並非直接出於拘束人身自由,而是爲阻絕疫情之蔓延,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降低社會之恐懼不安等重大公共利益

由此表示大法官亦肯認,與防止嚴重疫情傳播的目的相比之下,於必要時對人民的自由進行適度的限縮,並未違背比例原則,仍未脫離憲法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範疇

至少應發佈緊急命令

但是,行政院決議通過限制高中以下師生這學期上課日結束前暫停出國,受該決議影響導致權益受到侵害的對象範圍之廣,與釋字690號的前提有所差異,且僅以行政命令即限縮大量人民的權益,似乎在法律位階上有所不足之處。

若政府經過評估,認爲如今疫情已嚴重到需要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才能達成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時,應該由總統發佈緊急命令。例如1999年921大地震發生後,時任總統的李登輝爲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與災後安置需要,亦於同年9月25日發佈緊急命令,以示情勢已達國家緊急危難之程度,也更具程序上之正當性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爲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爲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佈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武漢肺炎疫情日益嚴重,在全球淪陷的當下,臺灣爲了要控制疫情的蔓延,限制國人的出境自由或許有所必要,但仍然要考量人民的權益及相關補償措施,並且要符合我國的法制體系,纔不會爲了防疫卻對人民產生不法侵害。(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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