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關17年仍無法假釋 北高行判再給一次機會
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劉姓受刑人聲請假釋,但遭法務部否準,提訴願也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劉男勝訴,要法務部依判決見解另爲適法行政處分,可上訴。
劉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遭判19年多,已於高雄監獄服刑17年,他2017年12月間聲請假釋,但受刑人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未通過,報請法務部審覈;法務部認爲劉男犯行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甚鉅,造成被害人身心受有難以抹滅的創傷,應審慎評估其悛悔情形,有繼續教誨必要,不予假釋。
北高行審理期間,法務部主張劉男沒有聲請假釋請求權,但合議庭認爲,依司法院釋字第681號、第691號解釋及《兩公約》等規定,應保障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因此符合法定要件的監獄受刑人,當然有復歸社會的申請假釋請求權。
此外,今年1月15日修正公佈的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若不服不予假釋的處分,只能提起「撤銷訴訟」,無法達到受刑人積極請求特定法律地位的起訴目的,合議庭認爲主管機關應研擬修法,賦予受刑人「課予義務訴訟」的權利,可直接提告請求法務部做成假釋處分,纔有訴訟實益。
合議庭並指,法務部審查假釋案,必須基於正確且充分的事實,才能做出正確合法的處分,但本案中有事實錯誤及資訊不對的情況,例如劉男與父母接見紀錄,每年至少6次,假釋報告卻紀載「父、母每年接見1次」,與事實不符,劉男服刑期間另參加監獄技能訓練,取得喪禮服務丙級技術士證,假釋後能有一技之長,這些資訊都未在假釋報告中提供,因此判決撤銷,補給劉男一次機會,讓假審會做進一步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