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朋友妻賠25萬換3年緩刑 苗栗爸「少付2.5萬」險被抓去關
苗栗許姓男子2016年11月間一時起了歹念,竟對多年好友的妻子伸出狼爪,被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個月,後來雙方談妥以25萬元和解,刑期則改爲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但直到今年3月,他仍拖欠2萬5000元沒有給付。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此向法院聲請撤銷許男的緩刑,但法官認爲沒有足夠的具體事證,最終裁定駁回。
▲許男性侵朋友的妻子,事後雙方談妥以25萬元和解。(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許男因爲妨害性自主案件,2017年間經苗栗地院判處3年4個月,上訴後,臺中高分院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而依據苗栗地院記載的和解筆錄,許男應給付25萬元給受害者,並從2018年5月起按月給付1萬元,直到全部清償爲止。檢方指出,受害者今年3月在苗栗地檢署接受訊問時,出示存摺內頁影本,許男雖然已經給付22萬5000元,但還有2萬5000元沒有支付,卻一拖再拖、要繳不繳的,「受害人說,考量到許男有小孩,纔會一直給機會,並拖到今年3月才決定聲請撤銷緩刑。」
▲許男因爲少付2萬5000元,差點要被抓回去關。(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不過,全案來到臺中地院,法官認爲,從受害者的存摺紀錄看來,許男最後一次付款是在今年2月,雖然中間有部分延期給付的情形,但不排除是因爲他需要扶養子女,一時經濟困窘,導致無法履行賠償。
法官接着指出,許男已經給付22萬5000元,縱使有部分延遲,也並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加上檢方沒有具體事證,證明他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故意不履行等行爲,無法使法院認同有撤銷緩刑、執行刑罰之必要,最終裁定駁回聲請,全案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