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法初審通過 未經同意報導被害者資訊最重罰60萬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4日初審通過「性平三法」最後一塊拼圖《性騷擾防治法》。(黃婉婷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4日初審通過「性平三法」最後一塊拼圖《性騷擾防治法》,規範各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的資訊,違者最重處60萬元以下罰鍰,嚴加保密被害人資訊。但朝野立委與衛福對性騷定義是否納宗教,相關罰則、刑責是否提高尚無共識,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衛服部爲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修法主要嚴懲權勢性騷擾,一大變革是祭出嚴懲,刑事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行政罰最高處60萬元,另定明法院並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同時視案件情節延長申訴期限2年至3年,並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
立法院初審期間,針對第二條權勢性騷擾定義,衛福部主張增列「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爲性騷擾。」各黨派立委盼納信仰或宗教,直言實務上有許多假宗教之名掠奪信徒財產貞操情事,但衛福部認爲此條事涉「敏感」,且容易定義不清,雙方無共識。
另外,衆人在第六章罰則部份意見分歧,其中,衛福部主張性騷擾者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並增訂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2分之1,但朝野立委認爲罰則和刑期都該加重。
此外,對他人爲權勢性騷者,經申訴調查成立,由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以上、60萬以下罰鍰,朝野初步共識,若非權勢性騷,可降爲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針對是否要求性騷擾行爲人接受性平相關教育缺乏共識,主因是行政單位認爲執行困難,國民黨立委遊毓蘭則提議委託NGO辦理並由行爲人自費。
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中,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但被害人爲成年人且經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並取得其監護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爲有必要者不受此限;若監護人爲該性騷擾事件行爲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同時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調查小組的女性代表比例,以及接獲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提報審議會審議及相關處理程序,同時增訂必須給予其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並規範在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