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遭校園欺凌後各方如何承擔責任?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王俊 北京報道
校園欺凌是近年來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也是全球範圍內的治理難題。
校園欺凌涉及場景多,法律界定難,比如霸凌方的監護人如何擔責?在校內遭到校外人員霸凌,學校是否擔責?
9月26日,最高法發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多個條文針對性規範了“校園欺凌”“校鬧”等權益維護問題:未成年子女侵權,父母共同承擔責任,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未與未成年人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學生遭校外人員霸凌,教育機構未盡管理職責需擔責。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校園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爲。
根據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課題組在2020年至2022年針對3108名未成年學生的調研顯示,53.5%的學生遭受過校園欺凌。
此次《解釋》明確未成年子女侵權,由父母共同承擔責任,未與未成年人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承擔責任。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指出,這是根據民法典的精神對既往裁判規則作出相應調整和補充。
具體來看,《解釋》劃分了多種情形下的擔責形式。
關於未成年子女侵權的父母責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有關監護人責任的規定並未明確父與母之間的責任形態,《解釋》參照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精神,在第7條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父母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關於未成年子女侵權的離異夫妻責任。民一庭負責人指出,審判實踐中,未成年子女侵權的,離異夫妻一方往往以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爲由主張自己不承擔責任或者少承擔責任。
以前,司法實踐依照“與子女共同生活”標準來判定離異夫妻的責任,會導致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於履行監護職責。依照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據此,《解釋》明確,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爲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慮到夫妻離異後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對撫養子女一般會作出約定,《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了離異夫妻對外承擔責任後的內部求償規則,“離異夫妻之間的責任份額,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等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未成年子女侵權的繼父母責任。夫妻離異後再婚,再婚相對方與未成年人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依照民法典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未成年人受繼父母撫養教育成立了監護關係,但並不因此免除生父母的監護職責,對於未成年人侵權應如何協調生父母責任與繼父母責任,實務中爭議較大,處理糾紛時應進行“個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
因此,《解釋》第9條僅針對未成年子女與繼父母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未與該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或者繼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遭校外人員霸凌 學校未盡管理職責需擔責
如果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霸凌的情況下,學校等如何擔責?
《解釋》明確,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爲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責任,並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司法實踐中,被侵權人可一併起訴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和教育機構。無須被侵權人先行起訴、強制執行第三人財產後再就賠償不能部分起訴請求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目的是減輕當事人訴累,保障被侵權人及時獲得救濟。 ”民一庭負責人表示。
如果訴訟時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能夠確定,一般不單獨列教育機構爲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申請追加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爲共同被告。第三人和教育機構作爲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應體現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的在後執行順位,即明確“教育機構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範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此外,訴訟時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可以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後向已經確定的第三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201條的規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