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立法明確:學校應設置學生欺凌舉報信箱,接到報告立即調查
廣州出臺全國首部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地方性法規!日前,《廣州市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通過,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設定7章35條,共有76款,明確了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等各方主體的責任,以立法形式在全國率先回應了中小學生心理問題“怎麼預防”“怎麼發現”“怎麼診治”和健康促進工作“怎麼保障”等難點問題。
其中,《條例》明確: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嚴禁帶入課堂。《條例》要求學校每班每兩週至少安排一課時心理健康教育課;學校應設置學生欺凌舉報信箱,接到關於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
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校園
爲解決中小學生心理行爲問題預防困難的問題,《條例》明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公告二十四小時中小學生心理援助服務熱線電話,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服務平臺,向有需要的中小學生免費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心理健康篩查、心理諮詢與輔導等服務。
《條例》明確: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嚴禁帶入課堂。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配合學校禁止或者限制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
此外,《條例》明確了學校心理健康課的主題和上課頻次,規定學校每班每兩週至少安排一課時心理健康教育課,每學期至少開展一節心理健康教育主題班會課。
學校接到校園欺凌報告應立即調查
針對校園欺凌,《條例》也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明確:學校應當依照規定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的制度,設置學生欺凌舉報信箱,公佈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到關於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認爲可能構成學生欺凌的,應當及時提交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認定和處置,發現學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和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學校應當對實施、參與學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犯罪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並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其嚴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時可以由法治副校長進行警示談話或者訓誡,構成嚴重不良行爲或者其他犯罪行爲、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行爲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置,包括依法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和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鼓勵中小學生主動及時報告校內校外針對本人或者他人的學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情況,並保護好當事人的隱私與安全,對遭受侵害的學生提供心理輔導及其他必要幫助。
學校應當爲每位學生單獨建立心理健康檔案
《條例》明確,學校應當爲每位中小學生單獨建立心理健康檔案。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中小學生心理問題發現和干預處置機制,每學年對全體中小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普查和測評,對有心理行爲問題的學生予以干預。
衛生健康部門配合中小學校主管部門爲學校配備兼職衛生健康副校長,幫助學校開展嚴重心理行爲問題和疑似精神障礙學生的轉介工作,定期組織學校從事心理健康工作的教職工與醫院的精神(心理)科醫護人員開展業務交流學習。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衛生健康和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建立防範中小學生極端心理危機事件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公安機關和學校在接到即將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中小學生自殺警情後,應當即時覈查並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父母不得阻攔孩子接受心理健康諮詢診治
《條例》明確,學校發現中小學生存在嚴重心理行爲問題的,應當及時口頭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可以出具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告知書,並指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帶被監護人到專業機構接受心理諮詢或者就診。
中小學生髮現自己存在心理行爲問題且有意願接受心理諮詢或者就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支持,不得阻攔。
精神專科醫院或者設有精神(心理)科的綜合醫院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的中小學生,不得拒絕爲其作出診斷。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開設精神(心理)門診。
衛生健康部門會同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醫院與學校定點聯繫、定期溝通的協作機制,爲存在心理行爲問題的中小學生提供快速轉介、診療途徑。醫療機構應當對持有學校心理健康狀況告知書的中小學生提供就診便利。
學校應按師生比例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
《條例》明確,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師生比例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學校所有教師都應當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全面提升應對中小學生心理問題的能力。
此外,學校應當綜合考慮環境和在校學生人數等因素,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建設、管理心理輔導室,設置學生心理信箱。除學校假期外,心理輔導室每天固定時間開放,每週課外開放時間不少於十小時。
廣州市教育基金會等慈善組織應當設立中小學生心理健康關愛基金幫助患有精神障礙且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
公安機關應建立中小學生自殺行爲網上監測預警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中小學生自殺行爲網上監測預警工作體系,對網上相約、教唆、直播自殺以及不良網絡遊戲等有害信息進行巡查監測和處置,並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及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學校、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中小學生心理健康預防、發現、干預和康復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守工作倫理,嚴格做好保密工作,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羊城晚報•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