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至63週歲!明年起實施

近日,公安部發布了《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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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出,自2025年1月1日起,大中型客貨車準駕車型的年齡上限由60週歲延長至63週歲。

《公安部關於修改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爲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滿足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的駕駛需要,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羣衆的實際需求,我部修訂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形成《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衆可以通過 查閱公開徵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可以通過公安部網站在線提出。

公安部

2024年11月4日

公安部關於修改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變色部分爲修改或增加內容】

爲進一步完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管理制度,優化機動車駕駛證考領程序,公安部決定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爲: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

2.申請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

3.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63週歲以下;

4.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掛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週歲以上,63週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22週歲以上,63週歲以下;

6.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19週歲以上,63週歲以下。”

二、將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爲:

“年齡在63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爲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屬於持有重型牽引掛車駕駛證的,還可以保留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但年齡在63週歲以上,申請繼續駕駛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在年滿63週歲前一年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延長原準駕車型駕駛資格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三、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修改爲:

“(十)年齡在63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且未經車輛管理所覈准延期申請的,或者年齡在7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

四、將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爲: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符合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

五、將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爲:

“(二)年齡超過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的。”

本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來源:公安部網站

主編: 劉倩

本期責編:何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