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標榜「見人就煞」實車卻沒配備 奧迪福斯與經銷商判賠
價格約156萬元的2017年「Tiguan 400 TDI R-Line」,剛開始在臺銷售時,廣告誤植有「見人就煞」功能,讓不少消費者覺得受騙。(擷取自「YAHOO!汽車」)
奧迪福斯(Volkswagen)2017年出廠的「Tiguan 400 TDI R-Line」,新車價約156萬元,廣告誤植配有「見人就煞」功能,實際上卻沒有,引發消費者不滿。30名消費者請求賠償每人加裝費用、懲罰性違約金各10萬元,臺北地院認爲奧迪福斯及經銷商確有過失,判連帶賠償每人1萬4788元,可上訴。
原告方主張,奧迪福斯2017年出廠的「Tiguan 400 TDI R-Line」,文宣廣告註明配備有「Front Assist車前碰撞預警/AEB前行車自動緊急煞車」,只要系統偵測到車輛或行人,會發聲音、輕拉剎車提醒駕駛注意,車距過短時甚至會緊急煞車,但購買後才發現沒有這個配備,導致他們還得額外支出6萬元加裝。
原告方並指,買方信賴廣告內容,纔會簽訂買賣契約,因此廣告應視爲契約一部分,奧迪福斯及經銷商應確保產品與廣告相符,但事後與對方商談加裝修補事宜卻遭拒絕,對方只願提供2萬元禮券,除求償每人6萬元損失,另再請求每人4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被告方抗辯,這款車型在臺灣銷售就不具有行人偵測功能,是廣告單誤載本來就沒有的功能,而非原有功能遭取消或拆除;經鑑定,缺少該功能的價差應爲7394元,原告方請求金額過高,且廣告文字並非經銷商製作,經銷商不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認爲,既然該車型的廣告明確載明有行人偵測、自動煞停功能,車商就得確保內容真實,這是企業應負的責任,經銷商也應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卻疏未注意直接引用型錄、規格表及廣告銷售,也有過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被告方已舉證缺少行人偵測功能的差額爲7394元,另考量奧迪福斯願透過經銷商提供2萬元禮券,有積極補償作爲,且公平會也認爲本案違法情節輕微,不予論處,懲罰性違約金應以1倍計算才合理,遂判奧迪福斯、經銷商連帶賠償原告方每人1萬4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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