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導師的權力不可再擴大了
近日,教育部官網公開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546號建議的答覆》,“您提出的‘改革我國對博士生、碩士生畢業考覈體制,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釋放研發能量’的建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具有很大啓發。下一步,教育部將充分採納您的建議。”
《答覆》中提到的“下一步措施”包括破除“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疾”和單位及導師如何正確履行職責等。許多人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會提出質疑,教育部爲何贊同給予導師決定研究生畢業的自主權?網絡上頻頻出現高校研究生自殺的新聞,社會公認導師的權力已經過大了,不應該限制導師的權力嗎?細看《答覆》能夠發現,教育部並沒有直接說明“導師決定學生的畢業”,而是在“下一步措施”中提出改變研究生的畢業考察方式。筆者雖然能夠體會到教育部提高畢業生素質的初衷,但是此措施在事實上擴大了導師的權力,網友的擔憂不無道理。
這些措施在一種理想的狀態下實施,可以收穫到良好的效果。這種理想的狀態是老師專業過硬、師德高尚、工作勤勉;學生具有學術理想、學習認真。如果都是這樣良好的狀態,也就不需要制定規則了。事實上,有導師缺乏能力與師德,也有學生不學無術,因爲掌握的資源和社會地位等原因,在師生關係中,導師處於絕對的優勢地位,所以導師的權力應該加以限制,不可再擴大了。
一方面,對學生提出要求的同時,也應該給導師提出要求。《答覆》中提到應“分類制訂不同學科或交叉學科的學位論文規範、評閱規則和核查辦法,真實體現研究生知識理論創新、綜合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豐富考覈方式……”這看似是對學校和教師工作的指導,其實是對學生能力的要求。《答覆》中也指出了“導師應正確履行指導職責”卻沒有寫出用什麼措施來衡量指導的正確性。另一方面,給予導師權力的同時,也應該給予學生相應權利。如果導師對學生的畢業擁有自主權,學生對導師是否有評價的權利?在面對不公正的情況時,有無申訴的權利?學生權利效能與導師權力效能的大小是否應該基本一致?
在學生畢業的問題上,導師的權力過大,很可能不會帶來正面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