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學者轉任法官、檢察官 考試院指定24主要法律科目
延攬學者轉任法官、檢察官 考試院指定24主要法律科目,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考試院提供)
爲延攬具有各類法律專業的學者轉任法官、檢察官,考試院院會今天依據《法官法》規定,對於已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的學者,通過其所講授或著作的主要法律科目,包括公司法等24科目,以符合用人機關實際需求,並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
《法官法》第5條及第87條,明定法官及檢察官應具備的各項任用資格,其中對於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的學者,定有講授主要法律科目、或着有主要法律科目專門著作的規定,主要法律科目的內容,除了該法所定的憲法等11科目外,尚包括其他經考試院所指定的主要法律科目。
考試院今年5月16日已修正發佈,對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的主要法律科目,增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營業秘密法」2科目。另將「海商法」修正爲「海商法與海洋法」、「租稅法」修正爲「財稅法」、「勞工法或勞動法」修正爲「勞動社會法」。
考試院指出,爲使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的學者,轉任法官、檢察官時,其應具備的「主要法律科目」講授課程或專門著作,與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的「主要法律科目」規範一致,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指定主要法律科目爲公司法等24科目,以符合用人機關實際需求。
考試院表示,新修正指定的主要法律科目爲:公司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票據法、保險法、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財稅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社會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爲法、法理學等24科目,也籲請有意申請轉任法官、檢察官的學者留意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