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三大排除條件出爐 於俊明提5大建議:9/20前已簽約應不溯既往
於俊明表示,央行9月19日祭出第七波不動產信用管制措施,修正對於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以遏制投機,新制規定已於9月20日立即生效,但是,對於9月20日新制生效之前已經簽訂買賣契約的交易案件,若無適當修正配套,恐引發交易糾紛。
於俊明指出,爲避免傷及無辜、穩定市場交易秩序,建請央行應參酌考量5大排除對象。
第一,除繼承外,還有遺贈、受贈或與他人共有等非投機情形取得的房屋,也應該排除計入房屋數及房貸戶數。例如張伯伯年紀老邁,因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法定繼承人,因此以遺囑將名下房屋約定過世後贈與外甥;外甥取得若干年後,因工作需要,擬購買房屋,這類受遺贈者,也應排除在外。
第二,於俊明指出,對於「先買後賣」的換屋需求,雖有放寬,但是銀行不一定願意配合,建議央行多加宣導;且原來的舊屋可能屬於參與都更危老、產權糾紛、共有等情形,不一定會有出售必要,或在一年內可以賣掉,建議要有例外條款。
於俊明指出,例如,某乙名下房屋參與都更重建,目前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已進入公開展覽的階段。等都更完成,尚需多年,擬先遷出而有購屋需求。此外,某乙舊屋如採危老重建方式,擬先遷出而有購屋需求。像這類型購屋需求者,應排除在外。
第三,有關自然人已簽訂購屋合約,於俊明指出,依央行新聞稿內容,在第7波管制以後辦理房貸時,還是要符合繼承或換屋的條件,纔可排除,對此公會擔心的交易糾紛仍然存在,因此建議央行,在9月20日前已簽訂的購屋合約、且已申報登錄實價者,應不溯既往,並依原信用管制規定辦理。
於俊明指出,9月20日新制生效之前已經簽訂買賣契約的交易案,購屋民衆在寬限期有無或貸款成數多寡,出現甚大差異,如未妥適處理,將影響房屋市場穩定,基於施政應具預見性原則,允宜並採不溯及既往措施,以減少交易
糾紛,並安定購屋大衆民心。
於俊明指出,因此建議,預售屋或成屋於9月20日之前已簽訂買賣契約,並依平均地權條
例第47條第2項、47-3條第2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即:實價登錄)者,建議應依原信用管制規定辦理。
第四,即使繼承或換屋,對於新申辦的購屋貸款必須是非高價住宅才能排除,但是高價住宅的標準是2014年6月所訂,隨10年來原物料及工資巨大漲幅,建議現行金額標準亦宜提高。
第五,因爲央行管制讓已簽約的房屋買賣缺乏安定性,對於市場交易的健全,並無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