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進口商「必要藥品短缺」未提前通報 最高可罰30萬

藥廠進口商「必要藥品短缺」未提前通報,最高可罰30萬。(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爲縮短用藥短缺風險衛福部食藥署經研議後,今(6)日公告將近千項必要藥品清單縮減成311項,刪除目前有缺藥通報制度管制藥品、罕見疾病藥品及沒有國內許可證的藥品。食藥署說明,未來藥廠或進口商應提前半年通報無法繼續製造或輸入藥品,若沒爲提前半年通報,依《事法》可罰6萬~30萬元。

食藥署委託臺灣臨牀藥學會邀集各醫學中心參與討論,共同擬定「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草案,並於105年8月24日預告,於預告草案期間,也於9月6日召開產官學界說明會,並依風險管理機制,修訂「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在今年8月食藥署預告必要藥品清單約有968項,但經各界討論後決定刪掉管制藥品、罕見疾病藥品及沒有國內許可證的藥品等複雜用藥,今公告的311項清單中依然含有癌症心血管疾病等疾病用藥。

食藥署呼籲,持有公告爲清單所列必要藥品許可證廠商,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向食藥署通報。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覈准製造輸入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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