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分手費”是否合法,什麼情形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情侶一段感情走向結束時,戀愛的一方有時爲了尋求精神、情感上的損失補償,會向另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費”,讓對方補償一定金額。這種行爲並不少見,可“分手費”一詞在法律上卻並無依據,一般來說,一方自願給予經濟補償,這通常是當作一種贈與行爲。
可如果強行進行索要,顯然是不合法的,不受到法律保護,自然也無法得到法律主張,甚至在構成一定情形下,還會構成敲詐勒索罪,那麼兩者之間的界限在哪呢?
法律釋義:
首先將“分手費”和敲詐勒索兩者之間的含義弄懂,“分手費”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不單指金錢,也包含財物,這是雙方協議約定的,是具有雙方約定或者一方自願的前提基礎的,不能是違背自身真實意願或者脅迫下做出的。
而敲詐勒索的含義,便帶有很明確的不自願性質,行爲人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恐嚇、威脅或者要挾這些違法手段,從而非法佔用被害人的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爲。“分手費”在自願情形下訂立的約定和協議,是一種民事合同行爲,很顯然在不正常情況下產生了約定和協議,便屬於《合同法》中的無效合同。
以案釋法:
情形一:情侶男A和女B,兩人度過了一段很美好的青春戀愛,但幾年後兩人感情出現問題,男A向女B提出分手,給女B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傷害。男A出於愧疚,提出了給予“分手費”,從而來對女B的青春進行補償,女B也接受了,兩人在一種和平分手的狀態下,雙方完全自願地進行了口頭承諾協議,男方支付給了女方5萬元的經濟補償。
對於這種情形是否構成敲詐勒索呢?
從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來看,這個情形並不符合非自願、非法佔有目的、非法手段,完全是平等自願下建立的關係,女B並沒有強制索要這5萬塊錢,而男A也是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自願給付的錢財,兩人之前屬於正常戀愛的情況,沒有違背任何法律或者公序良俗,這種行爲是合法有效的。
情形二:女C和男D戀愛一年,因爲現實因素和感情不合分手,但女C依舊糾纏着男D,不願意分手,男D拒絕。之後女C因愛生恨,以兩人的私密照片公開來要挾男D,讓男D給自己一筆10萬元的分手補償費,如果男D不過,她就將照片發給男方家人。男D崩潰不已,隨即選擇了報警,而警方迅速將此事以敲詐勒索罪立案,這又是從何判斷?
在這個案例中兩人雖然是正常的戀愛關係分手,但女方之後以私密照公開要挾,這個行爲本身就是違法的,涉及到個人隱私權,更何況她還提出了10萬元的賠償,這筆錢是帶着非法佔有目的的,而給予10萬塊錢的男方也並非自願,受到了脅迫,雙方並非處於一個公平平等的地位來進行這項行爲。
因此這種情形下索要的“分手費”,並不屬於合理要求,而是構成了違法,通常來說敲詐勒索也有立案標準,敲詐勒索財物價值達到2000元以上的,是構成敲詐勒索罪,屬於公訴案件。
敲詐勒索的,一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女D敲詐勒索10萬,金額已經很大,已經不是一般的數額,但由於其屬於敲詐勒索未遂,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法律分析:
現實中關於“分手費”的案件更加複雜,還包含着離婚索要“分手費”的情形,也有一方不願意給,一方索要的情況,但這種卻不一定是“敲詐勒索”,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的“分手費”,通常也被叫做離婚損害補償,當一方存在着明顯重大過錯,對另一方造成損害下,被損害方是可以主張補償,這種不能算爲敲詐勒索,是帶有精神損害補償性質,法律也會對此進行主張。
假設女方懷孕分手,那這種情況下所引發的糾紛,強行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但在生下孩子後所提出的撫養費,或者終止妊娠所造成的女方身體損害,這種是可以酌情索要一些合理的費用補償,基於身體受到損失的侵權,這種也可能會得到法律支持。
不過對於那些保持不正當關係的人索要分手費,這種關係本身是違背道德,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的,在這樣基礎上提出的分手費同樣無法被支持,與我國的民事法律立法本意是完全不符的。
律師說法:
總的來說,任何行爲都是要基於合法合理基礎上,打着分手費幌子,但目的是爲了非法佔有的,這種通常就會涉嫌到敲詐勒索,這並不能以情感的名義來將自己行爲合法化。
在正常情況下,沒有出現法律嚴厲禁止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情侶雙方完全自願給予的分手費下,法律無法干涉,但如果在雙方達成協議,已經結束戀愛關係後,一方還要以此索要錢財,這種就極有可能涉嫌到敲詐勒索罪。
感情都是雙方的,也是希望大家珍視感情,不要隨意玩弄感情,不要以感情作爲獲取利益的工具,好聚好散纔是彼此最好的體面。
(《以案釋法:“分手費”是否合法,什麼情形構成敲詐勒索罪?》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