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強化企業信用管理既有懲戒也要幫扶

修訂後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將於5月1日施行,修改的內容之一,就是建立企業信用修復制度。

《暫行條例》最早於2014年10月施行,隨着我國經濟社會不斷髮展,這部法規出現了一些不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問題,難以滿足目前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監管實際需要,因此進行了相應修改。

日前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了建立企業信用修復制度的內容,其中包括:鼓勵企業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依法申請撤銷失信記錄。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更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完善企業信用管理有兩個重要方面,一是加強對企業信用的監管和懲戒,二是讓企業信用有一個修復的機會和渠道,不是一棍子打死,要起到幫扶的作用。這兩個方面在《暫行條例》中都有體現。

首先來看加強監管和懲戒方面。

《暫行條例》賦予了執法人員行政檢查手段,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爲進行查處,可以採取現場檢查、查閱資料、瞭解情況、查詢賬戶等措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除了對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爲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之外,更明確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這是一個新規,如果說罰款事小的話,對任職資格的褫奪影響更大,威懾作用更強。

其次來看企業信用制度修復方面。

失信懲戒措施和企業糾錯機制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失信懲戒的目標不是要把失信主體永久釘在恥辱柱上,而是要讓其有糾正錯誤、改過自新的機會,尤其是對失信上主觀惡意不嚴重的企業來說。

企業信用無小事,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單會對企業和個人造成很大影響,必須像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珍惜企業信用。

上述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的信息顯示,去年一年,有2400多萬戶經營主體以承諾方式取得許可或修復信用;超過2200萬戶經營主體實現信用修復,依法解除了其在招投標、投融資、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的限制。

這麼大的數字,這麼快的修復速度,從一個側面說明很多經營主體的失信往往是一些不經意的“小事”,比如經營主體遷移住址但未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住址變更等。一些經營主體缺乏對信用的高度重視,一時疏忽就觸及了紅線。

也因此,失信主體要充分高效運用好信用修復渠道。《暫行條例》特別增加了一條:鼓勵企業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依法申請修復失信記錄。政府部門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並修復失信記錄的,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

《暫行條例》的修改,可以從激發企業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進一步規範企業信息公示行爲,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那麼,是不是可以與時俱進,更好解決企業遇到的實際困難?

舉個例子來說,大型企業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是一個頑疾,在企業信用管理的過程中,是否可以將這類大型企業不依法公開真實信息的列入違規名單?

這是有法規依據的。根據2020年9月施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大型企業違反規定,未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如果將《暫行條例》與《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有效連通,就可以在治理功能之外增強服務功能。

總之,《暫行條例》相關條文增強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剛性約束,對於進一步發揮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功能和價值,維護交易安全,淨化社會信用環境,優化營商環境等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加強信用管理中的監管與懲戒力度、進一步完善法規建設固然重要,更爲重要的是企業加強自律,有懲有獎,讓信用的激勵效應最大化。《暫行條例》要求建立企業信用修復制度體現了這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