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評丨個人購買城市土地自建房屋值得探索
日前,雲南省普洱市思茅區成功拍賣了三宗建設用地使用權,三宗地塊均爲個人拿地。面積最小的178平方米,最大的336平方米。
該區自然資源局相關工作人員對媒體解釋:此次拍賣,境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相關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經營。後期個人也可以按照規定轉讓,同等享受當地的入學、醫療等條件。
這裡的“轉讓”應該是土地上合規建築物的轉讓。現行房屋交易也遵此例。
上述工作人員還告訴媒體,後續開發建設需按照出讓公告要求進行,從戶型設計到室內裝修,都可根據自身喜好進行。
這一表述被解讀爲個人出資拿地可在城市建房,這對擁有資金實力和擁有個性化住房需求的人充滿了誘惑力。
今年4月,浙江某地就進行過類似探索:允許單個業主拿地,也允許多人組團聯合拿地共同建設;從戶型設計到室內裝修,從智能家居到園林景觀,一切皆可私人定製。相關文件還明確,適當放寬容積率限制,符合相關情形要求下允許建設單幢低層住宅,低層建築非沿街部分可以採用高度不大於2米的實體圍牆。儼然獨立的私家花園。
但這一探索此後再無媒體的公開報道,其進展不得而知。
據筆者觀察,在法律法規上,個人拿地在城市建房並不存在障礙。《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境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的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都必須遵循國家的國土空間規劃。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就可以依照程序進行建設。
個人拿地在城市建房有着眼見的好處。比如,可以滿足個性化生活的需要;在大宗土地出讓遇冷、地方財政捉襟見肘的情況下,小塊城市土地出讓可以彌補財政等。
但爲什麼這一探索未能大面積推開呢?筆者認爲,大致有兩方面的原因。
一是,對地方來說,規劃和建房審批驗收很繁瑣。此類宗地面積都不大,規劃太粗容易亂建,規劃太細又影響購地建房的個性化需求;建房審批階段也很複雜,比如有人要建尖頂,有人要建弧頂,這需要分別審批和驗收。
其實對於這些問題,規劃和建房審批等部門多花些精力就可以解決。城市建築看起來整齊劃一,但實際上千篇一律,並不美觀。許多城市都有自己的歷史文化街區,其中許多建築獨具個性化特徵,也是城市魅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是現行法律法規尚不能實現恆產和恆心。土地是屬於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出讓的也是使用權,並非產權。出讓年限也有規定,有70年的,甚至早前還有40年的。這在一定意義上說是“租地”。相信隨着形勢發展和法律法規完善,這一障礙也有望消除。
業內專家對普洱市的這一探索評論道:普洱推出的這種地塊,未來幾年肯定有市場需求。同時,地塊本身就針對自然人推出,在開發流程上也會相應簡化。對於這一觀點,筆者深表贊同,並建議拿地購房者切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有“個性”但不可“恣性”,這樣纔能有了“好花”結出“好果”。
(作者系第一財經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