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發佈 7月1日起施行
人民網北京6月1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方消息,爲進一步規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爲,提升董事監事履職質效,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從忠實、勤勉、專業性、獨立性和道德水準、合規性五個維度確定董事監事職責,在評價要素的確定中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以基礎性要求爲主。出臺《辦法》的目的不在於評優,而是爲了規範董事監事履職行爲,推動提升履職質效。《辦法》按照董事監事履職的最低要求對其工作職責進行梳理,以列舉重點的方式選擇基本性要素。在評價結果的分類上,不設置優秀或良好等類別,最高爲稱職,最低爲不稱職。
二是突出董事監事個人履職行爲。《辦法》充分考慮到了董事會監事會、董事監事個人、高管層三類主體的關係並根據各自職責作了重點區分,突出董事監事個人應當承擔的職責。
三是增強可操作性。《辦法》針對目前部分董事監事履職不盡責、不規範的問題,特別是在重大決策中獨立性嚴重缺失或不積極作爲等問題,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董事監事履職中應當關注的重點,規定更加細緻具體,強化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董事監事履職評價結果如何分類?該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履職評價結果分爲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類別,重點列舉了董事監事不得評爲稱職以及評爲不稱職的相關情形。如未能親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會、監事會現場會議的董事監事不得評爲稱職;對銀行保險機構及相關人員重大違法違規違紀問題隱匿不報的,應評爲不稱職。需要指出的是,現行《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將獨立董事履職年度評價劃分爲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種評價結果。本《辦法》施行後,評價標準、報送要求等內容將以《辦法》規定爲準。
“關於評價的責任主體,《辦法》明確監事會對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支持和配合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對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這種規定旨在進一步發揮銀行保險機構內部監督作用。目前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中,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辦法》的實施將以制度形式推動銀行保險機構監事會主動發揮監督作用。”上述負責人說。
談及《辦法》的適用對象,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包括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銀保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未設立監事會的銀行保險機構參照適用。
發佈實施《辦法》是銀保監會依法加強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舉措。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以此爲契機進一步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的規範性和有效性,提升董事會和監事會運行質效,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的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