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停業資遣全部員工不受大解法60天限制?勞動部:要視個案事實認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近期宣佈全國升爲三級警戒,並要求包括八大行業、健身中心等行業停業。(本報系資料照)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近期宣佈全國升爲三級警戒,並要求包括八大行業、健身中心等行業停業,導致許多業者直呼稱不下去,近日就要停業資遣全數員工,但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當解僱人數達到一定門檻時,應在60天前報解僱計劃書,而此次是否屬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不受60天限制?勞動部表示,要視個案事實認定。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指出,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在60天前,將解僱計劃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呼籲,是否可以適用此條款要視個案事實認定,部分企業可能仍能經營,或是可以用如減班休息等模式,他舉例,去年傳出因疫情要大量解僱員工的文華東方也已恢復營運,希望企業能與員工一起共渡難關,不要輕言資遣員工,也相信員工可以共體時艱。
王厚偉提及,去年也曾函覆地方政府詢問疫情是否屬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當時指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天災、事變指的是如工廠發生火災、地震、颱風等要重建,但仍要視個案事實認定。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指出,如事業單位違事業單位違反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劃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