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國安法實施細則7日生效 港警可要求臺灣政治組織提供資料

記者楊庭蒝/綜合報導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6日刊憲,由特首林鄭月娥召開國安會議,公佈「港版國安法」的43條實施細則,並於7日生效當中含有7大要點,包括授予港警監管網路言論權力,政府在必要時也能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危害國安的相關財產

▲港版國安法刊憲。(圖/路透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分爲7大要點:

1.蒐證:爲偵查危害國安的罪刑,港警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行蒐證,特殊情況下,(含)助理處長以上級別警務人員可授權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行蒐證。

2.限制受調查人離港:爲避免危害香港國安的犯嫌潛逃出境,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嫌疑犯繳交旅行證件,並限制離港

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授權保安局長合理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安的相關財產,可以下達書面通部,禁止任何人處理該筆財產;原訴訟法庭則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4.:可移除危害國安訊息封網警務處處長如果在網路上發現有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的言論,可以在保安局局長的批准下,授權指定警務人員要求訊息傳遞人移除訊息,並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收該訊息。

5.向外國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警務處處長就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的合理範圍內,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遞送書面資料,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已指定方式提供資料給警務處長。(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6.進行截取通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爲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安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安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必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纔可作出授權。

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爲協助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圖/路透社

香港當局爲確保「港版國安法」相關措施能有效實施,也在實施細則當中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香港特區政府代表7日將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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