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桃園弒母案因吸毒獲判無罪 蔡清祥:勿因個案而爲所欲爲

法務部蔡清祥呼籲,千萬不要因爲個案而以爲可以喝酒、吸毒,爲所欲爲。(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男子梁姓男子2018年間吸食安非他命後竟砍斷母親頭顱,從12樓住處丟下,一審重判無期徒刑,但二審高院改認定他因吸毒「完全喪失」行爲辨識能力,所以改判無罪。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立即呼籲,千萬不要因爲本件個案判決,就認爲只要喝酒、吸毒而失去辨識能力,就能爲所欲爲,犯罪不負刑責

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晚間,樑男吸食安非他命後精神不穩,與母親發生口角,他最後拿刀追砍母親,砍死母親後還將頭顱斬斷,從12樓住處的後陽臺丟下社區中庭警方到場後,樑男情緒激動反抗對峙,最後被優勢警力壓制逮捕,檢方依照「家暴殺人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樑男犯案時的辨識行爲違法能力明顯降低,因此依照刑法19條第2項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者,一審因此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根據鑑定結果,認爲樑男案發時,因爲吸食毒品而已經「完全喪失」辨識行爲違法的能力,所以改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最後判決樑男無罪。

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隨即呼籲社會大衆,千萬不要因爲本件個案判決,就以爲只要吸毒或喝醉之後,導致「失去」辨識行爲違法之能力,而爲所欲爲、逃避責任、犯罪不用負刑責。蔡清祥強調,刑法19條相關規定不罰或減刑,但該條第3項規定「原因自由行爲」「(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仍會追究刑責。

另外本案無罪後,目前唯一可以讓本案翻盤的,就是臺灣高等檢察署。高檢署表示,將等收到判決後,針對合議庭判決內容提出不服理由,向最高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