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港口撒網罔顧航行安全 海巡依法送裁處

臺東籍『永○盛2』舢舨花蓮港港嘴放網捕魚,巡防艇就其違規作業之行爲,送東部航務中心裁處。(圖/海岸巡防署提供 下同)

記者兆麟/花蓮報導

花蓮海巡隊5052巡防艇出崗執勤,8日上午8時許於花蓮港嘴外錨泊區0.3浬處,查獲臺東籍「永○盛2」舢舨正在進行放網捕魚,巡防艇就其違規作業之行爲,依違反商港法第36條第一項第2款函送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裁處。

爲維持港區航行安全,花蓮商港區內已於民國71年公告禁止漁船作業至,但少數民衆生計仍然不惜違法下海捕撈。

海巡署表示,對於非法破壞海洋資源的漁業行爲,將嚴格取締依法查辦,以最務實行動,保護海洋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