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朗源股份原實控人合謀操縱股價,3人被罰沒2.2億元

證監會近日在官網發佈有關高飛、龍傑、尤立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三人因合謀操縱朗源股份被罰沒2.2億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朗源股份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戚某廣、高飛、龍傑、尤立峰控制使用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通過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朗源股份的方式,影響朗源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據披露,2018年12月,朗源股份控股股東新疆尚龍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尚龍)質押朗源股份3,863萬股,質押佔比爲36.53%。2019年4月25日,朗源股份披露2019年一季度報告顯示,朗源股份排名前四的股東爲新疆尚龍、楊某偉、王某祥和池某珍,持股比例分別爲21.35%、9.93%、5.01%和5.01%。其中,“王某祥”“池某珍”證券賬戶爲戚某廣控制。

2018年底至2019年初以來,朗源股份股價不斷下跌,導致戚某廣質押的朗源股份存在平倉風險,需要不斷補充保證金。在公司其他股東減持過程中,戚某廣向高飛告知,池某珍、王某祥也需要減持。爲避免集中減持造成朗源股份股價下跌過快,戚某廣讓高飛找人維護朗源股份股價。

2019年7月,高飛找到龍傑,向其轉達戚某廣關於維持朗源股份股價的意圖。在高飛的聯絡溝通下,龍傑與戚某廣、高飛達成約定,先由龍傑安排資金和證券賬戶承接減持股票,再由戚某廣方面轉給龍傑一定資金,用於配資借入證券賬戶以在二級市場維持股價並伺機賣出。戚某廣還通過高飛轉達同意了龍傑“分一部分利潤”的要求,但雙方未明確具體分成比例。龍傑還找到合作方尤立峰共同在二級市場完成維持股價計劃。龍傑與戚某廣就維護股價等事項達成約定,均通過高飛溝通完成。

在操縱期間,“王某祥”“池某珍”證券賬戶爲戚某廣控制,戚某廣、高飛向龍傑、尤立峰提供17,912萬元資金。通過配資中介,龍傑借入“金某”等19個證券賬戶,尤立峰借入“姚某斌”等97個證券賬戶。上述118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資金量中約3.5億元被用於交易朗源股份。

操縱期間,朗源股份股價上漲66.81%,較同期創業板指數偏離14.77個百分點。

賬戶組期初持有朗源股份47,184,800股,操縱期間共計買入336,362,457股(含大宗買入成交股數),共計賣出306,613,097股(含大宗賣出成交股數),期末持有朗源股份76,934,160股。截至2022年3月28日(發函日),賬戶組不再持有朗源股份。

經測算,操縱期間,扣除佣金和相關稅費,高飛、龍傑、尤立峰操縱朗源股份盈利111,667,800.76元。

證監會認爲,高飛、龍傑、尤立峰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爲。

操縱期間,主要由戚某廣、高飛提供資金,高飛負責聯絡,傳遞、溝通交易情況,應認定起主要作用。龍傑、尤立峰安排相關人員共同交易朗源股份,應認定起次要作用。鑑於戚某廣已於證監會會立案調查前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責任。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

沒收高飛、龍傑、尤立峰共同操縱行爲違法所得111,667,800.76元,其中,沒收高飛47,857,628.90元,沒收龍傑31,905,085.93元,沒收尤立峰31,905,085.93元;

對高飛、龍傑、尤立峰共同操縱行爲處以111,667,800.76元罰款,其中,對高飛處以47,857,628.90元罰款,對龍傑處以31,905,085.93元罰款,對尤立峰處以31,905,085.93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