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夫同車出遊還去摩鐵 判賠5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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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太科技公司上班的莊姓女子,前年與同事郭姓男子同車出遊、出入汽車旅館、在公 開場合牽手,郭擔任空姐妻子游女憤而提告;桃園地院莊女免賠,但高院認爲莊與郭已逾越一般交友分際,判莊女須賠50萬元確定。

從事空服員遊女提告主張,她與郭男在2007年結婚,但莊女明知郭是有配偶之人,卻牽手一起過馬路,郭男開車與莊一同到摩鐵車輛離開MOTE後莊女才下車,公開場合牽手並親吻宛如情侶般行爲,故意不法侵害她配偶關係身分法益

莊女辯稱她與郭男只是單純交往並無發生性關係,且當時以爲郭男離婚;桃園地院採信她的說法,認爲莊女不知對方尚未離婚,駁回遊女的請求,但高院佐以遊與莊的Line對話,認定莊女明知郭男已婚,判她須賠償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