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移工遭判有期徒刑18年定讞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爲越南移工提出非常上訴成功。(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武姓越南移工2015年間在桃園小吃店與人飲酒時,發生衝突,結果砍死隔壁桌的同爲越南移工。武男最後遭判有期徒刑18年定讞,執行完畢驅逐出境。但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查出,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最重只能判15年,該判決有違法之虞,因此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提出非常上訴。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承認錯誤,改判有期徒刑14年定讞。

最高檢察署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3月15日晚間,武男與越南籍阮姓、陳姓兩名友人前往桃園市某小吃店晚餐時,其中阮姓友人與同桌其他越南籍移工口角,雙方發生肢體衝突,武男等3人分持匕首、開山刀砍殺對方,造成1死2傷的慘劇。案發後檢方依照殺人罪嫌提起公訴,其中武男於2017年3月間,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判決認定武男「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8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全案確定。另外同夥分別遭判刑有期徒刑8年6月、以及有期徒刑12年確定。

案件原本由桃園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翁健剛(已轉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偵辦,他持續關心進度。後來發現武男在高院中遭判刑18年,依照刑法第33條之規定:「有期徒刑,爲2月以上15年以下」,亦即刑法針對有期徒刑明定有15年上限,若被告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至多僅得宣判15年。因此翁健剛發現本案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告知今年8月間調任最高檢察署辦事檢察官吳梓榕,吳梓榕審閱卷證後,察知確有其事,隨即報請檢察總長邢泰釗提出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審理後,承認判決有誤,因此最高法院自爲判決,改判武男有期徒刑14年,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全案確定。對於本次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檢察署除發聲明讚賞吳梓榕勇於任事以外,更說「本案彰顯我國司法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均重視其訴訟權保障,平冤糾錯避免冤獄之普世人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