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檢舉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 金門縣府抽查:均符合規定
金門縣政府日前聯合相關單位進行液化石油氣分裝廠及瓦斯行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查覈結果均符合規定。(圖/金門縣政府提供)
本次聯合稽查合計抽查128支瓦斯桶,查覈結果均符合規定。(圖/金門縣政府提供)
消保官呼籲民衆如發現所購買桶裝瓦斯斤兩不足時,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打「1950」專線申訴。(圖/金門縣政府提供)
爲保障消費者權益,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暨消保官協同消防局、標檢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日前辦理地區液化石油氣分裝廠及瓦斯行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查覈結果均符合「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之容許誤差範圍內。
依縣府指出,本次受稽查業者分別爲分裝業者聯宏石化企業有限公司、農會液化煤氣灌裝廠兩家及文文、華聲、金源盛、世豐、振盛、宏達、中臺、許源順、第一、瓦斯中心、農會等11家瓦斯行,其中分裝場各抽查20支瓦斯桶,11家瓦斯零售業者各抽查8支,合計抽查128支瓦斯桶,查覈結果均符合規定。
縣府說明,依經濟部公告發布「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6條略以: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之容許誤差範圍如下:(一)容器規格爲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爲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點五,並加計五十公克。(二)容器規格爲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爲二百公克。(三)容器規格爲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爲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並加計五十公克。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克之量測誤差。
另按石油管理法第19-1條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確保銷售之液化石油氣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重量相符外,亦應於營業場所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並揭示零售價格資訊,本次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時並同抽查供銷資料及價格揭示,各業者亦均符合規定。
建設處表示,配合中央政策辦理偷斤減兩聯合稽查已有十六年,早期重量不合格率原爲44.2%,經過多年聯合稽查與法規宣導下,不合格率已逐年下降,足見液化石油氣聯合稽查作業已對業者達警惕作用,在業者自主改善暨液化石油氣不定期聯合稽查作業雙重把關下,對消費者權益更加有保障。
消保官呼籲民衆,如果發現所購買桶裝瓦斯斤兩不足時,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打「1950」專線申訴。另零售業者於瓦斯桶灌裝後,載離分裝場前可自行以磅秤檢查分裝重量是否不足,若有重量不足情況,應即刻要求分裝場補足重量,以免消費者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