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密醫遭判沒收2100萬所得 上訴二審扣扣減減剩543萬

彰化68歲梁姓老翁僅國中學歷無醫師執照,卻開設鑲牙所幫人裝假牙經營30多年才被抓,法院一審依違反醫師法判他2年、緩刑5年,犯罪所得2100萬元沒收;二審撤銷改判他1年、緩刑4年,根據物價指數,再考量樑餘命15年維持生活所需費用,精算後認定犯罪所得剩543萬元,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樑翁(68歲)無醫師證書卻從1988年起在彰化二林開設永安鑲牙所,替患者裝假牙、牙套、及根管治療,還有洗牙、補牙等醫療行爲,而安裝1至2排假牙費用約3至10萬元不等,平均月收5萬元,直到2023年7月21日被警方搜索才查獲。

彰化地院一審認爲,樑破壞醫療制度,其惡性及對病患權益所生危害不輕,且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時間長,審酌他自稱從小習得爲他人治療牙齒、製作假牙並以此爲業,且僅初中畢業智識程度。

一審統計,樑非法執業35年,依其每月月收5萬元計算,犯罪所得一共2100萬元,依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150萬元,另犯罪所得2100萬元沒收。

樑翁不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緩刑所付支付公益金150萬元,及犯罪所得2100萬元沒收部分。

臺中高分院二審查,樑自稱30幾歲開始經營鑲牙所、大概開30幾年,後又稱買房子後開始做齒模、牙醫工作,或是搬到現址才幫人看牙齒;二審根據戶役政資料,發現樑1994年7月28日才搬到現址,樑自述經營30幾年應是年代久遠記憶模糊,應認定搬入現址後纔開始違反醫療法。

二審並根據樑男自述月收5萬元,爲回溯歷年所得再依主計總處公佈的歷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予以精算,回推他從1994年至2023年查獲,營業29年犯罪所得應爲1465萬5695,並撤銷改判他1年,緩刑4年。

二審再考量,樑年近7旬還要撫養妻子、小孩,爲維持其生活條件,參考司法院公佈112年每月生活所必需一覽表,估算樑還要撫養2人每月需5萬1228元,其餘命15年,算出生活所需費922萬1040元,宜從其犯罪所得扣除,最後認定樑犯罪所得爲543萬4655元。

臺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