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假處分 財政部回覆兩意見
針對臺新金對彰銀提出假處分聲請,財政部今(15)日具狀陳述意見,請法院駁回該假處分的聲請,強調不論94年當初彰銀得標者是誰,財政部立場一致,均無涉合併議題。
▲彰銀董事改選,9席董事財政部拿下6席。
彰銀董事改選,9席董事財政部拿下6席,即對彰銀持股22.5%,且身爲彰銀最大股東的臺新金喪失對彰銀的經營權,臺新金除將認列148億元損失外,並於上週提出假處分聲請,臺新金董事長吳東亮日前更直言,若94年彰銀標售案,若得標的是淡馬錫,彰銀今天還會存在嗎?
對於臺新金的假處分聲請,財政部回覆法院兩大意見:第一、財政部94年7月5日新聞稿及7月21日函的客觀資料,財政部與臺新金間並無契約上的法律關係存在,公函往來的對象爲彰銀,而非臺新金。
第二、臺新金所主張彰銀前2屆董監事改選協商,是財政部基於股東間的團結和諧,以利彰銀業務運作而爲;彰銀此次董事改選,因未能達成協議,是財政部基於維護公股權益考量,透過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股東會,盡力爭取彰銀董事席次,並尊重股東選擇。
財政部強調,該案源於彰銀94年間以私募方式發行14億特別股,目的是爲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提升經營績效,因屬公開標售,投標人基於己身投資策略而提出合理價格,相信均是着眼於彰銀的獲利,並經過審慎的財務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