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製劑不能走醫保!天津擬發新規!
爲進一步規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管理,滿足臨牀用藥需求,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日前,市醫保局發佈《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製劑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該辦法適用於《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機構製劑部分)(以下簡稱《製劑目錄》)的確定、調整、支付、管理和監督。
其中明確, 《製劑目錄》是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依據和標準。納入《製劑目錄》的製劑可在申請醫療機構或藥品監管部門批准調劑的醫療機構進行處方,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製劑目錄》納入乙類管理,增付比例按《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有關乙類藥品的管理要求執行。
以下製劑不納入《製劑目錄》——
(一)主要起滋補、保健作用的製劑;
(二)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製劑;
(三)主要起避孕、增強性功能、治療脫髮、減肥、美容、戒菸、戒酒等作用的製劑;
(四)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製劑;
(五)酒製劑、茶製劑、各類果味製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
(六)由不得納入基金支付範圍的中藥飲片組成的單味藥品製劑;
(七)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製劑。
來源 / 天津市醫保局網站
責任編輯 / 翟玉靜
值班編輯 / 隋寅偉
審校 / 竇懷國
責校 / 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