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強化公募投研核心能力建設,摒棄明星基金經理現象,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龐華瑋廣州報道

3月15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及了衆多資管行業關注熱點,如嚴格落實“申報即擔責”要求,強化公募基金投研核心能力建設,摒棄明星基金經理現象;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引導股東單位在機構經營考覈中顯著加大功能性考覈的權重;督促行業機構及從業人員大力弘揚和踐行誠實守信,以義取利,堅決糾治拜金主義、“炫富”等不良風氣;提升投資者長期回報;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教科書式”監管模式和行業標準

證監會指出,近年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以下簡稱行業機構或機構)穩步發展,成爲我國資本市場乃至金融體系的重要中介力量,在服務實體經濟、國家戰略、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作用日益增強,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但對標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行業機構經營理念有偏差、功能發揮不充分、治理水平待強化、合規意識和水平不高等問題仍較爲突出,證券基金行業監管效能有待進一步提高。

《意見》表示,力爭通過5年左右時間,基本形成“教科書式”的監管模式和行業標準,行業機構定位得到校正、功能發揮更加有效、經營理念更加穩健、發展模式更加集約、公司治理更加健全、合規風控更加自覺、行業生態持續優化,推動形成10家左右優質頭部機構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態勢。到2035年,機構監管體系完備有效,行業機構治理水平全面提高,行業作爲直接融資“服務商”、資本市場“看門人”、社會財富“管理者”的功能得到更爲充分的發揮;形成2至3傢俱備國際競爭力與市場引領力的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力爭在戰略能力、專業水平、公司治理、合規風控、人才隊伍、行業文化等方面居於國際前列。到本世紀中葉,形成綜合實力和國際影響力全球領先的現代化證券基金行業,爲中國式現代化和金融強國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接受採訪時表示,該意見對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長期健康發展進行了具體指導,有利於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做大做強,形成實力雄厚、全球領先的一批機構投資者。

功能性放在首位

在《意見》中,“校正行業機構定位的要求”提及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

證監會要求督促行業機構端正經營理念、校正定位偏差,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堅持以客戶爲中心,切實履行信義義務,始終踐行金融報國、金融爲民的發展理念,正確處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關係,引導股東單位在機構經營考覈中顯著加大功能性考覈的權重。

同時,督促實現高質量發展。引導行業機構堅持功能型、集約型、專業化、特色化發展方向。督促行業機構專注主業、優化供給、提高價值創造能力,形成適合各類投資者需求的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落實好科技、綠色、普惠、養老、數字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戰略佈局。

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建設

《意見》要求深入開展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建設。

《意見》督促行業機構及從業人員大力弘揚和踐行“誠實守信,不逾越底線;以義取利,不唯利是圖;穩健審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創新,不脫實向虛;依法合規,不胡作非爲”的中國特色金融文化。

同時指出,堅決糾治拜金主義、奢靡享樂、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風氣,堅決破除“例外論”“精英論”“特殊論”等錯誤論調。壓實行業機構文化建設主體責任,強化監督問責。不斷完善行業文化評估機制,強化正面典型示範作用與反面案例警示教育。

嚴格落實“申報即擔責”

《意見》要求,促進提高專業能力。

嚴格落實“申報即擔責”要求,建立健全執業負面清單和誠信檔案管理制度,進一步壓實投行“看門人”責任。

對於證券公司,督促證券公司健全投行內控體系,提升價值發現能力,加強項目甄別、估值定價、保薦承銷能力建設。

對於公募基金,強化公募基金投研核心能力建設,完善投研能力評價指標體系,摒棄明星基金經理現象,強化“平臺型、團隊制、一體化、多策略”投研體系建設。

此外,要求督促提高行業機構風險管理能力,堅持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穩慎開展業務創新。支持聚焦主業有序設立專業子公司,更好服務實體經濟與居民財富管理。強化行業機構產品與投資者服務能力建設,提升服務的適配性。

提升投資者長期回報

《意見》指出要提升投資者長期回報。

督促行業機構強化服務理念,持續優化投資者服務,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切實提高投資者獲得感和滿意度,持續維護好社會公衆對行業的信任與信心。

聚焦投資者長期回報,健全基金投資管理與銷售考覈及評價機制。強化管理人、高管及基金經理與投資者的利益綁定機制,做好投資者服務和陪伴。紮實推進公募基金行業費率改革,穩步降低行業綜合費率水平。持續優化基金行業銷售生態,督促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加大逆週期佈局力度。

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意見》要求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落實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依法嚴懲行業機構及從業人員利益輸送、違規融資、不公平對待、誤導銷售、惡性競爭以及爲監管套利、繞道減持、內幕交易提供通道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爲。

保持監管執法高壓態勢,堅持機構罰和個人罰、經濟罰和資格罰、監管問責和自律懲戒並重,強化全鏈條問責,對無視、損害公衆投資者利益的機構與個人依法堅決予以嚴厲打擊。

此外,《意見》要求加強行業機構股東、業務准入管理,完善高管人員任職條件與備案管理制度。全面強化對入股資金、股東及其關聯方的穿透識別與監管。